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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在一级及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累计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在最高支付限额内按比例支付。起付标准为200元,统筹基金最高限额为1200元。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65%、60%、55%,退休人员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70%、65%、60%。
患者可选择使用医保电子凭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多种形式作为就医身份凭证。现在只需携带手机激活电子凭证后直接使用。
目前全国已开通普通门诊、药店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患者在异地联网医药机构产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可以使用个人账户直接结算,个人账户不允许提现。
异地就医医疗服务实行就医地管理。就医地经办机构要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范围,细化和完善协议条款,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参保人员按照病情需要异地就医的,可通过参保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向统筹区以外医疗机构转诊。参保人因同种疾病跨统筹区外就医的,经办机构可为患者办理一次延期备案手续,延期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