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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的参保人员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执行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省内异地转诊人员和省内异地急诊人员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执行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标准和支付比例;跨省异地转诊人员和跨省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线标准为3000元,执行市内同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非急诊抢救且未备案的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的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在异地因外伤产生的住院费用,主诉无第三方责任人,由参保人填写外伤证明后拿回参保地进行手工报销。
正常办理了异地就医的人员回参保地报销享受同等待遇直接联网结算。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办理登记备案后,备案长期有效,备案6个月后可变更或取消备案。异地转诊人员有效期为6个月,可享受多次异地住院费用联网结算。参保人员再次跨统筹区转外就医的,应提供就异地医院转诊手续再次办理转诊备案;参保人员超出有效期的,但因同种疾病确需在就医地继续治疗的,需提供医院转院证明经办机构可为患者办理一次延期,延长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临时外出人员就医备案有效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需提供异地居住证明、社会保障卡。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需提供异地居住证明或异地户口本和有效身份证件。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需提供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单位工作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异地转诊人员直接通过具有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备案。异地急诊抢救人员视同备案。临时外出人员须提供有效身份证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