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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在行政复议受理窗口提交复议申请的,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按统一格式填写,所有材料统一用A4纸复印,日期统一填写提交申请书当天的日期)。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公民: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法人或其他组织: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证明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税务、外汇管理、邮政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下列情形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和考核、任免、升降、辞退、回避、退休等人事处理决定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的处理决定,但录用除外;(四)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五)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六)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七)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