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索引号:GS5153/2023-29855部门:司法局
栏目:政策咨询问答库来源:
作者:日期:2023-02-07

下列情形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

(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和考核、任免、升降、辞退、回避、退休等人事处理决定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的处理决定,但录用除外;

(四)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五)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六)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七)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八)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九)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