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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三个目录中,以下三类费用为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按政策标准给予报销。其它医疗费用不予报销。(1)“甲类目录”的费用;(2)“乙类目录”费用的90%;(3)部分药品、医用材料、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床位费)符合相关规定支付标准的费用。
(1)对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5000元以上的部分作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0%;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10万元以上报销80%。(2)对参保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
(1)普通门诊费用。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150元,不设门诊日诊疗报销封顶限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65%比例报销,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按70%比例报销。(2)“两病”门诊费用。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在年度支付限额内,按50%的比例进行报销,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400元、800
上年预缴次年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进行报销。
(1)跨制度参保待遇衔接。①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换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核准其转换前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居民医保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缴费当月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停止原参保关系;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自缴费之日起,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并停止原参保关系。②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换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核准其转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