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法律对于是否可以委托镇政府实施无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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