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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权证书》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出现的新生事物,为权利人颁发的统一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及《证明》对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登记行为等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权利人申请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表明了权利人的不动产权利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权利人也能够根据证书记载的内容,及时便捷地掌握自己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有效便捷地开展有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规定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根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1)验收申请(包括申请表);(2)竣工图;(3)建设项目批准的相关前期审批材料;(4)《建设工程多测合一测量成果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