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2.引资人获得的奖金应依法纳税(由奖金兑付部门代扣代缴)。 3.奖金由获奖团队或个人自行分配。 4.由两方共同引进的项目,根据三方签订的正式合同,奖金由两方协商进行分配。 5.奖励资金待项目竣工投产后一次性兑现。 6.奖励标准如有重叠的,按最高标准只奖励一次。

1.申报、初审。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单位或引资人向会宁县经合局进行申报、初审后,报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核。2.会审。由县经合局牵头,会同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工信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等部门,并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验资机构,对初审后的拟奖励项目或引资人进行会审核定,并出具认定意见书。3.审议、公示。完成会审的项目,由县经合局提请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议后在

(一)招商引资项目1. 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以上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奖励。2.“三个500强”企业和总部经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分别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3.高新技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分别达到25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5万元、100万元奖励。4.

1.项目必须是当年从省外引进在会宁县辖区内投资的新建项目。2.项目符合国家和甘肃省产业政策、环保和规划要求,属于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或我县重点发展的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循环农业、中医中药、文化旅游、通道物流、数据信息、军民融合、先进制造等十大生态产业项目,有色、化工、能源等传统支柱产业补链、延链和强链项目,且必须纳入省市招商引资项目库。3.项目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完成全部投资并建成投产运营

1.符合奖励条件的省外投资企业。 2.为会宁县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特殊贡献的省外投资企业高管人员、商(协)会会长和引资人。 3.为会宁县招商引资做出实质性贡献,并经确认的引资人。引资人包括商会、协会、中介机构或引进重大项目的乡镇人民政府及部门等法人组织、其他组织机构及自然人。投资人不能以引资中介人身份申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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