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时,应采取的措施是:①应当立即保护现场;②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不需要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了“馆藏文物拍摄许可”、“文物保护单位的拍摄许可”、“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审批”,但需要征得文物管理、使用、收藏单位的同意。

文物行政部门不开展文物鉴定工作,可开展文物认定工作。可移动文物的认定工作可由所有权人携本人身份证至户籍所在地基层文物行政部门申请;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工作携申请人身份证至县文物行政部门申请。依据为《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文化部令第46号) 第三条 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

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程序是:申报者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提出推荐项目,提交部级联

举办仅有内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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