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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或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根据项目实际勾选)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联合图审,含消防、人防、技防等)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质量备案手续办理)4.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5.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6.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一)基本材料。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扫描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3.经办人身份证扫描件4.授权委托书(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材料。1.用地批准手续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系统打印盖章扫描成PDF格式)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含消防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材料)5.建设资金满足施工需要、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的证明材料或承诺书
改造后的房屋须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161-2008)等有关标准要求,保证正常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达到抗震设防标准。住房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基本功能齐全。宜采用空心黏土砖、粉煤灰砖、新型墙板等节能建筑材料。新建住房原则上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房屋建筑面积控制在60㎡以内,可以根据家庭人口适当调整,1人户
将仅有一套(院)住房并经鉴定不满足抗震设防目标要求的,且有能力、有意愿按照抗震设防标准新建住房的农户纳入农房抗震改造试点范围。对已鉴定为危房的、生土承重结构、砖土混杂结构及建成超过40年的房屋可直接认定为不满足抗震性能要求。农房抗震改造试点对象确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执行农户自愿申请、农房抗震鉴定、乡镇汇总上报、县级审批的程序。对于基础条件较好、相对集中连片的试点区域,各乡镇要发挥组织、协调
对监测出的危房实施巩固提升,重点以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返乡定居、易返贫致贫人员(监测户)等为重点,继续做好新增危房动态监测和改造。对常态巡查发现符合危改政策的,按照程序及时上报,发现一户、改造一户;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力形成的危房,县住建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纳入给予补助;对“四有人员”住房存在安全隐患的,采取“改、拆、搬”等措施强力推进,动员农户自行实施新建或修缮加固;对子女有安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