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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同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通过。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