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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中明确了特困人员财产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一是银行存款不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保障人数(人)×24(月)”的计算数额。二是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人不作居住或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三是无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普通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这里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同时规定,中央和省上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以及高龄津贴等不计入在内。
《甘肃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规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在本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是在扣除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之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提出申请时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其中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指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含职工大额补充保险和公务员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因条件不符合已被取消低保的,如基本生活再次遇到困难,可以重新申请低保。
《甘肃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特困人员;二是6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三是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四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