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财政收支行为。虽然审计法没有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具体形式,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主要有违反国家规定乱开口子越权和违法减免税收;截留、隐瞒、转移财政收支;虚报支出,乱支乱用财政资金;财税机关多提留各种分成,侵占财政资金等行为。根据《审计法》第49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同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通过。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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