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宁县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 和资产移交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GS5082/2021-16567部门:会宁县人民政府
栏目:会政办发来源:会宁县人民政府
作者:会宁县人民政府日期:2021-09-3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机构,各人民团体,驻会各单位:

现将《会宁县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8日


会宁县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

资产移交实施方案

为稳妥有序推进全县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推动构建权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扶贫项目资产运行管理机制,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函〔2021〕39 号)和《甘肃省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指南(试行)》(甘乡振局发〔2021〕44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精准方略,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

(二)工作目标。将“十八大”以来安排的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所有权一次性确权到位,纳入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等,提高资产收益,实现保值增值。

(三)基本原则。坚持群众受益原则,引导贫困户参与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管理、监督等;坚持因地制宜原则,针对不同资产类型,采取相应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做到科学管理;坚持安全高效原则,加强监管,防范资产闲置、损失、流失、浪费等;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扶贫项目资产确权、运营、后续管理及收益分配等,实行全过程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工作组织

县政府统筹指导和监督县级各行业部门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县行政区域内扶贫项目资产的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成立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资产管理部门制定县级扶贫项目资产目录、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方案,协调解决县级确权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乡村振兴、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教育、财政、民政、引洮、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文旅、商务、林草、组织部等行业部门作为承担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和属地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负责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确权登记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行业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和土地增减挂政策用于扶贫的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资金、省内对口帮扶财政资金、社会捐赠扶贫资金等投入形成的经营性、公益性、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的确权登记,以及资产移交工作。

(二)明确资产确权登记要求。扶贫项目资产是脱贫攻坚期内支持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脱贫的项目形成的资产,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和过渡期形成的项目资产,有其独特性,所以扶贫项目资产权属的确定上要尽量下沉。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要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衔接,确权到村集体的经营性资产,要与农村改革方向相符合,应该确权确股到人到户。经营性资产能股份化的,尽量股份化、确权到人。公益性资产。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确权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 对其中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可以采取分步走的办法开展确权和登记,对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依法办理确权登记;对暂不具备确权登记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先明确权属,纳入台账管理,并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有关手续,达到条件后再办理确权登记。

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指的是,资产自然状态良好或确权期内在用的资产,没有达到报废年限、没有因不可抗力因素完全损毁或灭失的资产,不存在较大权属纠纷或产权纠纷可通过确权登记解决的资产等。主要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具体是固定资产和权益类资产。

(三)明确确权登记类型。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首次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全部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进行的第一次登记。变更登记是指因扶贫项目资产类型、范围和权属等登记簿内容发生变化,或对扶贫项目资产登记簿的错误记载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注销登记是指扶贫项目资产达到报废时限、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灭失进行的登记。扶贫项目资产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在首次登记结束后,由相关权利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和行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四、确权登记程序

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不再重复登记。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需暂缓办理产权登记。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主要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所有权首次登记一般程序为通告、调查、审核、公告、登簿、颁证。

(一)通告。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根据扶贫项目资产摸底台账, 提出确权事项(确权事项应坚持尊重历史、物权法定、保持资产功能完整性、应确尽确、不重不漏等原则,跨行政区域的扶贫项目资产,由资产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确权事项),在扶贫项目资产所在地指定场所向社会发布首次登记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扶贫项目资产确权事项及类型、范围、内容等;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工作的时间;需要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代表(代理)行使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主体配合的事项及其他需要通告的内容。通告由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制作,以资产所在地的县政府名义发布。通告的发布形式主要为户外张贴、网站发布、新闻媒体宣传等。户外张贴一般在扶贫项目资产所在地的乡镇、行政村等相关权利人或村民活动相对集中的地点。网站发布一般在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通告内容。新闻媒体宣传指利用当地新闻媒体对通告内容进行宣传。

(二)调查。资产管理部门就通告的确权事项,会同乡村两级组织和资产权属相关部门,采用资料分析和实地勘察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住房不动产调查等已有调查成果,全面查清扶贫项目资产坐落、范围、面积、类型、数量、质量、权属、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和行业管制等信息,界定所有权主体,划清资产确权登记类型和政府、集体、农户行使所有权的边界。

(三)审核。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结合行业部门资产用途管制、相关保护规定、相关审批文件或政策性文件对资产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登记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确权事项是否符合确权条件,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是否准确;调查结果是否全面准确、真实可信;登记要素和调查材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相关权利人确权争议区是否明确、争议问题是否达成一致;相关许可、行业管制、特殊保护规定和不动产权利信息关联是否准确等。

(四)公告。审核结果要在资产所在地政府门户网站及指定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天。公告的主要内容是;扶贫项目资产登记事项基本情况,包括坐落、范围、面积、类型、数量、受益范围、行业管制等;扶贫项目资产登记事项权属状况,包括资金来源、所有权人、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代表行使内容、行使方式,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代理行使内容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受理机构等;需要公告的其它事项。公告由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制作,以资产所在地的县政府名义发布。主要形式为户外张贴、网站发布、新闻发布等。公告期内,相关权利人对资产登记事项提出异议、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应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处理的结果书面告知异议方。经核实确有异议的,对异议内容及时开展调查并重新审核公告。

(五)登簿。公告期满无异议的,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应当将资产登记事项记载于本行业部门扶贫项目资产登记簿。资产管理部门登记簿复印本应抄送同级乡村振兴部门。

(六)颁证。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登簿事项,应提请有关会议研究,经审议通过,向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人(代表行使主体、代理行使主体)颁发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证书。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证书颁证主体为县政府(政府盖章),证书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制作。证书上需明确记载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相关信息,以及登记事项审核部门名称。

五、资产评估

确权登记结束后,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资产管理部门开展已确权资产账实清点,核对收支账目,确定资产现值。不符合确权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权属纠纷尚未解决、报废等)评估由资产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村集体及所有权人认为有必要时,由资产管理部门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进行评估。集体资产的评估结果,需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后,由县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鉴证。村集体扶贫项目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的;2.资产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产权变更的;3.进行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4.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5.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六、资产移交

县级人民政府应在扶贫项目资产评估结束后,组织资产管理部门开展资产移交,将评估后的资产移交所有权方,纳入国有资产、农村集体资产和行业资产监管体系,对账实不符、账目不清的,要理清账目后再移交。资产移交时应签订《资产移交书》,协议约定移交时限、参与移交人员和移交内容。要核查移交的扶贫项目资产数量及完好状况是否与资产评估报告相符。对完好状况不符的,应作书面记载,并根据资产实际情况和资产评估报告做相应扣减,移交双方书面确认后交割。产确权登记和移交结束后,乡村振兴部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及时统计资产现值、确权移交等有关数据,做好数据录入、数据分析和常态化跟踪管理。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提高政治站位,把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作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有力举措,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靠实工作责任,确定专门的分管领导和业务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在前期建立资产台账的基础上,具体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工作任务,加快工作进度。

(二)加强工作调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本乡镇主管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调度,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县乡村振兴局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职能,加强调度和督促指导,及时汇总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按时完成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任务。

(三)严肃执纪问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侵占、挪用、哄抢、私分、截留、损坏、挥霍浪费等问题发生,纪委监委、公安、检察、法院、信访等部门要及时受理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中发生的违纪违法和信访案件,对出现问题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下载: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宁县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实施方案》的 通知.pdf

相关文档

《会宁县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 和资产移交实施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