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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会宁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部门:会宁县人民政府 | 栏目:会政发 | 来源:会宁县人民政府 | 作者:会宁县人民政府 | 日期:2021-10-07 00:00:00 | 阅读: 628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机构,各人民团体,驻会各单位:

    《会宁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会宁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8日


会宁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扶贫资产监督管理,明确扶贫资产管护责任,提升扶贫资产运营效益,规范扶贫资产收益分配,防止扶贫资产流失,确保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保值增值,切实维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函〔2021〕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行业扶贫资金、政府债券和土地增减挂钩政策用于扶贫的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一)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主要包括农林牧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和权益性资产等。

(二)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电力设施、环卫公厕、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电商服务设施等方面的资产。

(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发放到户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第三条扶贫项目资产主要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

和到户类资产。

(一)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主要包括农林牧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和权益性资产等。

(二)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电力设施、环卫公厕、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电商服务设施等方面的资产。

(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发放到户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第四条扶贫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单位

和个人以任何借口侵占、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冻结、扣押、没收,扶贫资产应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管理和处置。

第二章确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五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

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准确界定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和个人资产所有权,做好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纳入相关管理体系。

第六条对以资金或实物直接发放(包括以奖代补)形成的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第七条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监管部门、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因素原则上确权到村集体,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

(一)对扶贫项目所有权明确规定到具体村集体的经营性资产确权到项目实施所在地村集体。

(二)对在本乡镇范围内跨村实施扶贫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确权到乡镇,由乡镇代持管理,并根据资金比例将收益资金分配到相关村集体和农户。

(三)对跨乡镇实施的项目,能量化到乡镇的尽量将权属量化到乡镇,确属无法量化到乡镇或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和管理责任。

(四)易地扶贫搬迁形成的资产权属界定,依据国家和省市发改、自然资源等部门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管理。

第八条对公益性资产根据所属行业部门和所在区域进行确权和管理。

第九条对已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健全完善村级明细台账、乡镇和部门建立分台账、县乡村振兴

局建立全县总台账的分级台账登记管理制度。县农业农村局建立涉农项目资产管理台账,县发改局建立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及配套设施、后续产业扶持项目资产管理台账,县交通局建立道路交通类项目资产管理台账,其他行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部门实施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建立管理台账。对部分直接由乡镇实施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按行业监管责任列入对应行业部门管理台账。

第十条扶贫项目资产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

第十一条扶贫项目资产价值原则上按实际决算结果作为入账依据。资产收益扶贫类项目按评估结果进行入账。已作出审计结论并形成处理意见的各类扶贫资产损失部分,不再纳入扶贫资产管理台账。对同一地点不同时期实施的项目形成的资产,将最终形成的资产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

第十二条扶贫项目资产按照通告、调查、审核、公告、登簿、颁证的程序确权登记。确权登记结束后,资产管理部门对已确权资产账实清点,核对收支账目,开展资产移交。对账实不符、账目不清的,要理清账目后再移交。

第十三条登记主体与其他主体之间有扶贫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裁定,必要时报县政府处理。

第十四条登记主体与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登记主体应当提出拟修改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收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制度,根据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归属和所属行业,明确管护主体和直接责任人,落实管护责任。鼓励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第十六条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主管理经营,乡镇村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管和帮扶,确保到户项目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

第十七条经营性资产由产权主体通过自主经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进行运营管护。产权明确到村集体的,直接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按其有关规定进行管护;产权归乡镇所有的,原则上由乡镇确定经营主体统一管护运营;产权归县农业农村局所有的,可通过承包、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确定运营主体,落实运管责任,确保资产保值增值。村级光伏电站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由运维公司进行技术维护,费用从村级光伏电站收益中列支,乡镇村负有日常监管责任。

第十八条公益性资产管护工作参照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相关规定,由交通、农业农村、水务、住建、教育、卫健、文旅、发改、财政、引洮、生态环境、商务等主管部门和产权主体共同确定管护责任人。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由县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负责全县扶贫资产监督管理。

(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统筹协调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指导扶贫资产登记入账工作。

(三)县审计局按相关要求进行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

(四)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产业项目扶贫资产登记、后续管理、清产核资、收益分配的指导工作。

(五)县纪委监委、司法、公安、检察、法院、信访等部门负责扶贫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处理工作。

(六)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住建局、县林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引洮局、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及承担相关扶贫任务的行业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扶贫资产指导工作。

(七)各乡镇负责本区域内扶贫资产登记、收益分配、效益发挥、后续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八)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

第五章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的,收益权由村集体依据相关文件精神规定的比例分配。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脱贫攻坚期内,村集体从扶贫资产收益中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扶贫产业发展和提质增效、脱贫成果巩固、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及扶贫资产运行(营)维护、激发内生动力和能力提升等。脱贫攻坚结束后,原则上扶贫资产收益自动转为村集体所有。

第二十一条经营性资产形成的债权管理。村级经营性资产形成的各种应收未收的经营性收入的债权,村集体要强化管理,及时组织清算回收,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要加强对债权的管理,防止新的不良债权发生,对恶意造成新的不良债权发生而无法收回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村级债权的核销,要经村民代表大会集体决策方可核销。

第二十二条扶贫资产收益和分配实行“先归集,后分配”的方式,收益款项必须先打入公用账户,不得坐收坐支。

第六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对达到使用年限、长期闲置、报废、报损、淘汰、拆除、盘亏、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以及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方面出现资产损毁,能够修复、改造的,县级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要督促指导管护主体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使用功能。确属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核销处置。出现资产核销情形,通过拍卖、转让、报废、损耗等处置的,公益性资产处置按照“村申请、乡审核、县审批”的程序进行,明确处置缘由,拟定处置计划,开展资产评估;对村内规模较小的扶贫项目资产,可根据实际简化处置程序,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监督”民主决策程序议定,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县级资产管理部门备案。规范开展产权变更、产权注销、账务核销等自查处置行为,同时建立扶贫资产处置台账。

第二十四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除到户类资产外,扶贫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

第七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二十六条资产主体对扶贫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在此基础上做好扶贫资产统计与信息报送报告工作。应当对其占有的、使用的扶贫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二十七条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扶贫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的掌握扶贫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分类管理。县农业农村、发改、组织、教育、财政、乡村振兴、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住建、水务、引洮、卫健、文旅、商务、林草、民族宗教等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部门对行业扶贫项目资产摸底、确权、管护、运营、处置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管,做好风险防控,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的日常监管。

第二十九条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收益及分配情况要严格执行公示公告制度,对资产权属变更、收益调整等变化情况要及时通过乡村公示栏(微信公众号)、县政府门户网站等进行公示公告(不少于10天),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条县直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村两委在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因履职不力、指导监管不到位出现以下情形的,由县纪委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资产登记或资产评估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项目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由县审计局牵头,每年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等相关部门开展扶贫项目资产清产核资,及时解决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资产长期发挥效益。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政府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会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会宁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印发.pdf

    相关文档:《会宁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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