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第7号)
来源: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作者: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日期:2021-10-25 16:46:00 | 阅读: 5121
为全面落实全县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应当做到 落实进店要求。对进店人员必须要求其佩戴口罩、保持“一米”以上安全距离。 落实体温检测。对进店人员进行体温检测,体温≥37.3℃的,应提醒其做好个人防护,立即前往就近发热门诊就诊,并立即报告所在社区。 落实“两码”核验。对进店人员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发现健康码异常或有重点风险区旅居史人员,要立即报告所在乡镇社区。 二、销售“四类”药品应当做到 销售实名登记。销售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四类”药品,必须使用甘肃省疫情防控“四类”药品实名登记系统。销售时药店从业人员应使用实名登记系统扫描购药人的健康码和药品条形码,系统将自动获取顾客实名信息和药品基本信息,实现药品销售流向可查、信息可追。 严格销售审核。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尤其是“四类”药品时,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并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销售;执业药师不在岗时,不得销售上述药品。 三、购销防控药品医疗器械应当做到 合法渠道采购。必须从具有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合法资质的单位购进,索取留存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质量检验报告和销售票据等,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做到来源可查,质量保证。 加强质量养护。购进药品和医疗器械,应严格按包装说明书标注储藏要求条件规范存放,定期检查养护,保证在库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保障防控供应。药品零售企业结合实际购进储备足量防控用药械、消杀用品及医用口罩等防护用品,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 四、药品零售企业人员自身防护应当做到 实行岗前测温。上岗人员应每日进行体温检测,如实记录检测数据,并组织对全体人员进行核酸检测。对出现感冒、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人员,按规定及时报告。佩戴口罩上岗。从业人员上班时间应全程佩戴医用口罩,着工作服;对进店人员进行体温检测的从业人员,至少要戴防护手套等防护用品,测温结束即时消毒。 落实消毒措施。店内要足量配备消毒酒精、过氧乙酸或84消毒液等消毒用品,制定落实消毒管理制度,建立真实完整消毒登记,定时进行规范消毒,保持工作场所整洁卫生。药品零售企业对上述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相关监管部门应采取警告、责令整改、停止经营等措施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