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会宁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 GS1809/2020-9783 | 部门: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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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部门文件 | 来源: | 民政局 |
作者: | 日期: | 2020-11-10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驻会有关单位: 为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法治 保障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县政府决 定建立“会宁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 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统筹协调全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研究拟订救助 管理工作的重大制度、政策,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向县政府提 出工作建议;组织协调指导有关救助管理工作政策措施的制定 和实施,推动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督促检查救助管理工作重 大政策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完成县政 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工作机制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 集人主持。根据县政府领导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 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 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 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同时抄报县政府。重大事 项经联席会议讨论后,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 三、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张怀翠 县政府副县长召集人: 梁 毅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韩 侃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 栗永刚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王宝忠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黎 亮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邵建平 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张 斌 县教育局副局长 任碧瑞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杨春霖 县司法局副局长 王君盛 县人社局副局长 李作栋 县住建局副局长 刘兴鹏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马自强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王永平 县消防支队大队长 常 存 团县委副书记 张映红 县妇联副主席 王安邦 县残联副理事长 吴 军 县民政局党组成员 张天娥 县市场监管局二级主任科员 胡文军 县财政局社保股干部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吴军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 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各成员单位如有变动,由接任工作 者替补,不另行文。 四、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县委政法委 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平安会宁建 设考核评价体系。 (二)县人大常委会 监督流浪乞讨人员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情况以及流浪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 (三)县人民检察院 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侵害流浪乞讨人员权益的犯罪行为依法批捕起诉,确保流浪乞讨人员的权益得到有效及时保 护。(四)县发展和改革局 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五)县教育局 负责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教育工作。对于返回原籍安置的适龄未成年人,及时接收返回入学,并按照有关规定给 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积极支持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对流浪未 成年人开展教育工作,加强监督与指导,逐步探索适合受助未 成年人特点的教育模式,配合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开展符合未成 年人身心发展规律的思想道德、文化知识教育以及必要的心理 疏导和行为矫治工作。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通报制度,指 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并将残疾流浪未成年人纳入残疾 未成年人教育总体安排。 (六)县公安局 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 应告知、引导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 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应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 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护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得其 同意。对突发急病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必要时可直接 护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及时通知救助管理机构到医疗机构甄别其身份。对不愿接受救助的,应告知其救助管理机构联 系方式和求助方式,并视情记录劝导情况。对违反治安管理规 定的,要依法依规处理。 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加大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力度,建立 统一的 DNA 采集比对、人像识别机制,收到救助管理机构协助 核查申请 1 个月内,免费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并向救助管理机构 反馈核查结果。对长期流浪被注销户籍的受助人员,公安机关 应查明情况并及时恢复其户籍。对救助量较大的救助管理机构, 公安机关可结合社区警务布点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做 好受助人员身份核查、站内安全管理等工作。 (七)县民政局 负责组织落实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相关法规政策, 完善法规政策配套措施,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 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认真做好重要情况的协调处理和重大突发 事件的处置;承担县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 公室日常工作,推动部门协作,通报救助管理工作情况。督促 指导县救助管理机构承担主要监管责任,依法履行对流浪乞讨 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行业安全管理职责。 (八)县司法局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加 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违法犯罪行为,为涉及法律事 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九)县财政局 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健全经 费保障机制。 (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 处理或行政处罚;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 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纳入就业政策扶持范围,提 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 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对于难以通过市场 渠道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实施托底安置;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倾斜政策。 (十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告知、引导 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 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应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并履行书面交 接手续,护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得其同意。对突发 急病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必要时可直接护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及时通知救助管理机构到医疗机构甄别其身份。 对不愿接受救助的,应告知其救助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和求助方 式,并视情记录劝导情况。依法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对市容环境 卫生影响的管理工作,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要依规依法处 理。(十二)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指导长途汽车站、各运输企业等单位为流浪乞讨人员 返回户籍地提供方便;对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购买车票给 予优先照顾。 (十三)县应急管理局 安排县消防救援大队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的消 防监督检查,将其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指导其建立消防安全 制度,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 急疏散演练等,严格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有关要求和内 容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对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 隐患,应当通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对可能严重威胁 公共安全的隐患,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十四)县卫生健康局 指定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定点医院;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和托 养机构疾病防控、卫生防疫、救治康复等工作;指导医疗机构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残疾病人的救治工作;医疗机构接到公安、城管或群众拨打救治流 浪乞讨人员的急救电话后,及时安排医护人员出诊救治,按照 “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工作,同时 通知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费用结算和移交工作。(十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内设食堂的餐饮服务、食品安 全和药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指导救助管理和托养机构建立健 全以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配备专职或兼 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后厨布局 流程,配备基本硬件设施,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落实 食品原料追溯、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餐饮具消毒、食品留样、 卫生保洁,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化监管,制定食品安 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防控食品安全事故能力和水平。定期组 织开展对辖区救助管理和托养机构食堂的检查,对不符合条件 的,依法督促其整改落实到位。 (十六)团县委 负责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纳入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 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 人救助保护和源头预防工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导、 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有条件的流浪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立社工工作站,动员、组织专职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参与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劝导、服务、教育、 救助等工作,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救助活动,依法维护青少年 合法权益。 (十七)县妇女联合会 负责把流浪乞讨妇女儿童纳入关爱工作和家庭工作体系, 抓好源头预防。组织巾帼志愿者和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救助活动, 积极倡导和推进爱心人士参与照顾和家庭寄养等安置工作。 (十八)县残疾人联合会 负责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残疾流浪乞讨人员的询问、查 证工作。将残疾流浪乞讨人员纳入残疾人康复、教育总体安排, 帮助开展残疾人的教育等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助残活动,依 法保护残疾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