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司法行政工作网络舆情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索引号:GS2422/2018-9519部门:司法局
栏目:部门文件来源:司法局
作者:日期:2018-08-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我县司法行政信息工作,全面提高信息工作质量和水平,确保网站、微信、微博等宣传媒体内容权威、准确、及时,现根据《白银市司法局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白司法〔2018〕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司法行政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行政网络舆情信息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科学决策、指导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对外宣传我县司法行政工作,接受社会评议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新时代政务信息公开的必然要求。

第三条  司法行政网络舆情信息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服务大局,及时高效;主动公开,正确引导;新实快精,注重创新。

第二章 信息编纂收集

第四条  全县司法行政网络舆情信息工作,由司法局宣教股统一归口管理,实行签字报送责任制。凡对外发布信息应经工作人员初核,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如有重大问题应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五条  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信息实行一个窗口接受,统一对外发布。所有信息统一报送司法局宣教股,由专人负责收集、编辑、填写《会宁县司法行政信息发布审签表》(详见附件)、送审发布。具体承担司法行政工作网络舆情信息的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司法所接受司法局的统一指导,并按要求报送信息。

第六条  司法局宣教股承担司法行政网络舆情信息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行政网络舆情信息工作的指示精神;

(二)具体负责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司法所工作信息的采集、编辑、报送和发送;

(三)组织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下达的网络舆情信息报送任务;

(四)做好司法行政网络舆情信息工作的登记、汇总;

(五)参与司法行政网络舆情信息工作的考核、评比及表彰工作。

第三章 信息反馈

第七条  司法行政工作网络舆情信息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既要为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信息服务,又要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司法行政工作网络舆情信息。

第八条   报送内容以准确、全面反映司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有典型意义的经验做法、调查研究、事案说法、观察思考、工作创新为主。

(一)工作动态类信息: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日常开展的司法行政工作动态,要体现成效,有主要做法等内容;

(二)经验介绍类信息:围绕司法行政中心工作,组织开展特色活动的举措、经验、亮点及反映本系统优秀人物的先进事迹等;

(三)调研类信息:根据在司法行政工作开展过程中深入基层一线、针对某一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的信息;

(四)政民互动类信息:对于网民反馈的意见,由办公室、宣教股在第一时间回应网民,同时根据留言意见按照业务内容分派给各相关股室、司法所,并督促相关股室、司法所作出具体回复。网民留言办理要在收到留言之日起7日内给予答复;

(五)需要报送的与司法行政工作关联的其他工作信息。

第九条  司法行政工作网络舆情信息报送量化指标:

(一)局机关各股室(中心)和律师事务所每月至少报送1条以上的工作动态、工作亮点或典型案例等工作信息;

(二)每个司法所每月至少报送2条以上、并且要确保质量和时效,努力提高信息采用率。

第十条  信息报送要求:

(一)对外发布的信息应当是与司法行政工作相关联的信息,发布信息应相对综合、文字叙述简明、准确,观点明确、全面;

(二)对外发布信息应当及时。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点工作等信息应该在事后1个工作日内发布;县司法局拟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印发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

(三)基层司法行政信息报送应经司法所所长审核、分管领导审签后,由信息联络员统一报送到指定电子邮箱。

(四)乡镇对外发布的司法行政工作信息需要以简报形式直接上报省司法厅、市委政法委、市政府办公室等相关单位的,信息员要按照信息发布审核、审批程序报经核准后,由党政办公室统一报送;

(五)维稳信息的报送按要求在时限内及时上报;

(六)重大紧急事件随时上报;

(七)所有对外发布的工作信息应存档备存。

第十一条  信息报送的主要方式:

(一)非涉密的信息可通过网上发送电子邮件至县司法局专用邮箱(gshnsf@163.com);

(二)凡涉密的重要信息,由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直接报送,不得通过互联网报送,在报送过程中严格采取保密措施;

(三)重大突发性信息、涉稳信息用电话或口头当面报告,再补送纸质版材料。

第四章 突发舆情处置

第十二条  突发舆情处置:

(一)坚持信息公开、透明、准确,有利社会稳定原则,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发生舆情危机时,应主动予以正面回复,积极疏导,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二)对重大及涉及引起不良反应的信息应及时向局党组汇报,按照应急预案和相关规定及时处置,有效应对突发事件,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五章 考核奖罚

第十三条  局机关对各股室、各事业单位、各司法所的司法行政工作网络舆情信息文章进行按月登记,每半年进行一次统计通报,年终纳入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工作网络舆情信息文章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依据之一。对在信息报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视情况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对部门负责人、司法所所长进行约谈;对重大事件迟报、漏报、瞒报、虚报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