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
索引号: | GS2422/2020-9517 | 部门: | 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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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部门文件 | 来源: | 司法局 |
作者: | 日期: | 2020-09-25 |
县直各部门,驻会有关单位:
为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9〕93号)和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白银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市政办发〔2020〕25号)的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予以公布。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
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内设机构、派出
机构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 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和人员。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及时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会宁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会宁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1.会宁县人民政府
2.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3.会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4.会宁县教育局
5.会宁县科学技术局
6.会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7.会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8.会宁县公安局
9.会宁县民政局
10.会宁县司法局
11.会宁县财政局
12.会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3.会宁县自然资源局
14.白银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
15.会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会宁县交通运输局
17.会宁县水务局
18.会宁县农业农村局
19.会宁县商务局
20.会宁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1.会宁县卫生健康局
22.会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3.会宁县应急管理局
24.会宁县审计局
25.会宁县林业和草原局
26.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7.会宁县统计局
28.会宁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29.会宁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30.会宁县医疗保障局
31.会宁县地震局
32.白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宁管理部
33.国家税务总局
会宁县税务局
34.中国人民银行会宁县支行
35.会宁县烟草专卖局
36.会宁县气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