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川镇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倡议书
索引号: | GS4060/2020-896 | 部门: | 中川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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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卫生健康 | 来源: | 中川镇 |
作者: | 日期: | 2020-05-05 |
广大居民:
我们世代生活在美丽的南峪川,从祖辈那里继承了朴实、勤劳的美德,我们对美好生活充满着热切的期盼。可当您心满意足的享受这一切的同时,是否留意到门前乱泼的污水、随意堆放的垃圾、风中飘散的塑料袋、沟渠旁废弃的农药瓶、四处散落的白色污染物呢?这些都是我们破坏环境酿成的恶果。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小家,建设一个清洁、整齐、优美、舒适的美好家园,是我们共同的心愿,也是我们的共同责任。保护小家,就是保护我们的大家。我们要为自己,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片净土,造下一些福祉。因此,我们向大家发出如下倡议:
从今天起,我们每个人都要争做人居环境整治的践行者。大家都要积极行动起来,以主人翁姿态投身到创建人居环境整治活动中去,各尽其力、各展所长,主动为家园建设献计献策,凝心聚力打造特色亮点,齐心协力找寻曾经的回忆。
从今天起,我们每个人都要争做人居环境整治的引领者。大家要把人居环境整治活动融入日常生活,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保持家居院落、门前屋后整洁,不乱堆乱放,不乱搭乱建,不乱贴乱画,不乱扔乱倒,不乱排乱泼污水、不乱停乱放杂物车辆、不露天焚烧垃圾秸秆杂物,克服生活陋习,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保障村庄公共空间畅通美观。对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洁保洁义务、不按规定清洁、处理垃圾粪便及随地吐痰、便溺、焚烧树叶、乱倒污水、垃圾等其他废弃物的将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不准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不准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超出门、窗设摊经营。违反者将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处以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不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违反者将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八条予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不准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和摆摊设点的;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进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且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违反者将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至指定地点,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泥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遗撒、飞扬。违反者将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在道路上泄漏、抛撒物品的,当事人应当负责及时清除,拒不清除或者没有条件清除的,镇政府将委托环卫作业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从今天起,我们每个人都要争做当环境整治的监督者。环境卫生涉及千家万户,关乎镇村形象和村民的生产生活,更关乎每位村民的身体健康,需要每一位村民的积极参与,对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停乱放等不良行为劝阻、劝说和举报,形成全社会监督、人人参与、人人支持的良好局面。
广大父老乡亲,开展人居环境整治,我们既是参与者,也是受益者。文明提升需要您的支持,您的每一次参与,都会带动更多身边人的热情加入;您的每一份付出,都会让我们的家乡更加美丽。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用我们的热情和真诚,用我们的辛勤和汗水,同心同向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共建共享“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和谐魅力中川,为我们的美丽家园作出应有的贡献!我们相信,在县委、县政府强有力的推动下,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的天一定会更蓝、水一定会更清、地一定会更绿,我们的家园一定会更美好,生活一定会更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