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负责人解读白银市社会保险扶贫政策

索引号:GS3889/2018-8597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栏目:社保信息来源:白银市人社局
作者:日期:2018-11-20

市人社局局长朱利民解读白银市社会保险扶贫政策


白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 局长 朱利民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政策

(一)代缴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二类低保对象(2018年执行)、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人、农村计划生育两证户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的,由县财政每人每年分别为其代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现行政策从2015年执行)

(二)缴费补贴: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对参保缴费给予补贴,省级财政对选择100-400元档次缴费的人员,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人员,每人每年补贴60元;(现行政策从2014年执行)县级财政对选择100-400元档次缴费的人员,每人每年补贴10元,对选择500-1000元档次缴费的人员,每人每年补贴15元,对选择1500元档次缴费的人员,每人每年补贴20元,对选择2000元档次缴费的人员,每人每年补贴25元。(现行政策从2015年执行)

(三)基础养老金待遇:对参加城乡居保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月领取中央基础养老金88元(现行政策从2018年1月1日执行),省级基础养老金15元(现行政策从2015年执行)。

(四)高龄补贴:对参加城乡居保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凡年满80-89周岁每月领取县级高龄补贴25元,年满90-99周岁每月领取省级高龄补贴6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每月领取省级高龄补贴100元。(现行政策从2015年执行)

(五)丧葬补助金:对参加城乡居保并按月领取养老金且没有重复领取其它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一次性发给其继承人12个月的中央基础和省级基础养老金1020元丧葬补助金。(现行政策从2015年执行)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扶贫政策

一、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五保户、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残疾人、计生两户(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优抚对象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不用掏钱或掏一部分钱,参保费用由政府部分或全额代缴。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一)普通门诊

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是每人每年150元,支付限额年度不结转,户内可通用。用于报销参保居民在签约家庭医生或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看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

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合规医药费用按60%比例报销,单次补助封顶线为35元;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合规医药费用按70%比例报销,单次补助封顶线为30元。

(二)特殊门诊

四大类45种慢性特殊疾病不设起付线,在相应病种年度报销限额内,按患者发生合规医疗费用的70%进行报销。I类每人年度累计报销封顶线为20000元(尿毒症透析治疗为60000元);Ⅱ类每人年度累计报销封顶线为10000元,其中苯丙酮尿症(18岁及以下儿童)为14000元;Ⅲ类每人年度累计报销封顶线为3000元;Ⅳ类每人年度累计报销封顶线为1000元。同时患有两种以上慢性特殊疾病的,确定封顶线最高的一种疾病进行报销,不得重复享受报销。已经享受报销政策的,参保年度内不再变更。

(三)住院报销

分为普通疾病、分级诊疗病种、重大疾病、特殊人群、中医药特色诊疗服务等5种报销政策。

普通疾病。省、市、县、乡四级医疗机构住院合规医疗费起付线、报销比例和每人年度累计报销限额分别为:省级3000元、70%、80000元;市级1000元、75%、50000元;县级500元、80%、20000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50元、85%、3000元。住院报销限额按年计算,年度不结转,每人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80000元(分级诊疗病种报销额度包括在内,重大疾病另计)。

分级诊疗病种。凡属《白银市医疗机构分级诊疗病种目录》规定的病种,在相应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市、县、乡分别按照病种定额标准的70%、75%、80%进行报销。超出定额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结余留用;参保居民个人承担定额标准内自付费用。越是基层的医院,看病报销的比例越高。

重大疾病。已确诊为甘肃省规定的50种基本医保重大疾病参保患者,住院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在最高限额内按其合规费用的75%进行报销。

转往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重大疾病患者,需有市、县级医疗机构的转诊转院审批表方可报销。没有转诊转院审批表的,按普通疾病降低20%比例报销。

特殊人群。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低保一、二类保障对象、优抚对象、一级、二级残疾人,计划生育两户(两女结扎户、独生子女领证户)等弱势群体,住院补偿实行零起付线,补偿比例在普通人群报销政策的基础上提高10%进行报销。妇女“两癌”患者在普通人群报销政策基础上提高5%进行报销。

中医药特色诊疗服务。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内中药饮片、以治疗为目的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全省统一调剂使用的院内中药制剂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的费用,在门诊统筹和住院统筹基金中全额报销。

以上报销政策若叠加,按照最高一项政策执行,但享受各项报销政策后住院实际报销比例不得高于95%,即报销金额/合规费用不超过95%;

(四)大病保险报销

全市城乡居民参保患者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不含5000元)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按比例递增报销。补偿基数为: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0%;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10万元以上报销80%。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不含2000元)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按比例分段递增报销,补偿基数为:0-1万元(含1万元)报销72%;1-2万元(含2万元)报销77%;2-5万元(含5万元)报销82%;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87%;10万元以上报销90%。

2018年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新增的20元中,10元用于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达不到大病保险条件,实际补偿比低于85%的部分;或者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医疗救助条件,实际补偿比低于85%的部分进行补偿。

(五)实施医疗救助兜底保障政策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年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由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全部解决。医疗救助资金不足时,由省级财政予以弥补。

六)先看病后付费

按照分级诊疗管理规定,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城乡参保居民患50种重大疾病在大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不收取押金。农村贫困人口在省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先看病后付费”。

(七)“一站式”及时结报

全市参保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报服务。

三、工伤保险扶贫政策

推动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长效机制,完善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重点解决农民工工伤伤残保障问题。

四、失业保险扶贫政策

统一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政策,着力落实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已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期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保障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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