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经办问答(一)

索引号:GS3889/2020-8568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栏目:社保信息来源:人社局
作者:日期:2020-04-28

一、为什么要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大体相同的退休制度,即退休费由单位负责,标准按退休前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随着国有企业改变统收统支体制,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企业率先实行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机关事业单位一直沿用原有退休制度,形成了养老保障的“双轨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一是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二是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三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待遇差距拉大。对“双轨制”“待遇差”等问题,社会反应强烈,要求实现养老制度公平的呼声渐高。

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具体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一是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制建设。近年来,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广大农村和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加上城镇企业职工和其他就业群体,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全国8.4亿多人,而5000多万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游离于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成为制度全覆盖的“短板”和“孤岛”。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标的必然选择。

二是有利于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实行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同样缴费,同一方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体现制度公平和规则公平,可以逐步化解待遇差距较大的矛盾。

三是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近年来,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开始实行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部分地区还开展了公务员聘任制试点,事业单位也正在加快分类改革,推行全员聘用制。实行统筹互济、社会化管理的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更好的分散单位的退休费用负担,确保事业单位养老金发放,也可以为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提供有力支持。

四是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将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改为按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能够更加全面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进一步增强激励性。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从何时开始?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时点为2014101日,是所有符合规定的参保单位和工作人员参保缴费,以及退休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养老金待遇的起始时间。因相关文件于20151月后发布,且各地制定本地实施办法、制定经办规程、改造信息系统等需要一定时间,故正式启动经办的时间会滞后于文件实施时间。对于文件实施至各地正式启动经办期间的缴费、待遇发放等问题,各地将制定相应的补缴、补发等办法和措施。

三、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原退休制度相比有何变化?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改变最大的是不再实行原退休金制度,即单位和个人不缴费,退休金由财政供款或单位自有资金担负的制度,而是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共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简单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的制度模式,即社会统筹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且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致,单位按总工资额的16%缴费,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8%缴费。在待遇计发上,实行待遇与缴费挂钩的办法,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

2)建立职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统一规定为参保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缴费工资的4%缴费,全部纳入个人账户,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组成部分。

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于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于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采取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四、为什么要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

20世纪90年代,我国就提出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这种多层次的体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在实践中,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企业年金的形式存在和发展。建立职业年金也是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在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有利于进一步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优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结构,实现新老制度待遇的平衡衔接。

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加单位包括哪些?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单位范围为:(1)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即参公单位);(3)事业单位。需要补充的是,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