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政策问答(三)
索引号: | GS3889/2020-8566 | 部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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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社保信息 | 来源: | 人社局 |
作者: | 日期: | 2020-05-20 |
一、新录用(招用)职工缴费工资如何确定?
属于本年度内单位新录用(招用)的参保工作人员应申报其起薪之月的缴费工资;跨年度延迟申报新参保人员,应申报其上年度的月平均缴费工资。
二、实施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有哪些?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国家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审批退休;二是累计缴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三、实施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国发〔2015〕2号文件对改革计发办法作出原则性规定,并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实行过渡”的办法。
一是《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即“新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二是《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即“中人”)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参见我省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是《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即“老人”),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按规定统一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四、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新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会降低吗?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合理衔接。为确保改革前后待遇平稳过渡,改革方案规定,一是针对“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二是设置了10年过渡期,其间实行新老待遇水平比较,保低限高,在此期间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不低于老办法计算的退休待遇。
五、什么是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如何计算?
过渡性养老金是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中人”基本养老金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前(即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到制度实施时的工作年限没有建立个人账户,其退休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没有体现这段年限的劳动贡献情况,因而退休时不能简单的用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而是应加上没有个人账户年限的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就是解决该时段的养老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