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政策问答(五)
索引号: | GS3889/2020-8564 | 部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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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社保信息 | 来源: | 人社局 |
作者: | 日期: | 2020-07-15 |
一、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养老保险的一项法定权益,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连续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是按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而言,2014年10月之前已参加工作的人员,其按照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对于其间曾在企业单位就业并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需扣除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
具体来说,视同缴费年限包括:按照国家规定认定的2014年10月之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连续工龄的年限;从企业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期间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年限;参加所在地区实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其试点期间的年限;转入机关事业单位之前在部队服役的,2014年10月之前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军龄等。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退休待遇核定的时间如何确定?何时领取养老金?
按照干部退休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至本人达到退休年龄(含经批准适当延迟退休的人员)的当月后停止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从单位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三、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如何调整?
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办法也相应进行了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也就是说,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与企业退休人员将实行相同的调整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情况,制定统一的调整办法,报请国务院批准后统一实施。
四、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在制度改革前已经办理退休的,其原退休费如何发放?原退休费标准中有所在单位或地区自行规定的项目或提高的标准,能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一并支付吗?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在制度改革前已经办理退休的,其退休费原则上自2014年10月起统一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由基金支付的项目为按照国家规定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级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其他由原单位或属于地区自行规定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所在单位应根据上述原则对已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标准进行清理,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启动实施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进行统一审核。
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2014年10月1日)至正式经办启动期间达到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其养老金如何核定和发放?
在2014年10月1日至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启动实施这段时间内,达到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可由所在单位按现行退休政策及时为其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按调资前的标准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待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办启动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中人”办法重新核定养老金,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