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政策问答(六)
索引号: | GS3889/2020-8557 | 部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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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社保信息 | 来源: | 人社局 |
作者: | 日期: | 2020-09-27 |
一、制度实施(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启动实施期间,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并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如何缴纳?
制度实施(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办启动实施期间,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并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待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启动实施后,原则上由新调入单位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2014年10月1日至调入新单位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费,由调入单位为其补缴,所需经费由调入单位列支。缴费工资基数按调入新单位起薪之月的工资标准计算。
实践中,工作人员是从已经启动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地区转入未启动实施的地区,且调出单位和本人已经在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的,调入单位应从本人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在转出地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转移至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制度实施(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启动实施期间,工作人员存在辞职、辞退、开除等情况的,所在单位是否应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如何办理?
制度实施(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启动实施期间,工作人员被辞职、辞退、开除的,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启动实施后,由其原所在单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补缴制度实施(2014年10月1日)至发生辞职、辞退、开除等事件前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费,之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续。
三、制度实施(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启动实施期间,工作人员调动到企业的,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应参保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制度实施(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启动实施期间,工作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单位工作的,待正式启动后,由原所在机关事业单位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补缴相应时期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费,之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至企业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四、参保工作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参保工作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五、参保工作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工作,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和跨制度转移情况比较复杂,其中还有职业年金如何转移等诸多问题,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具体的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