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政策问答(七)

索引号:GS3889/2020-8555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栏目:社保信息来源:人社局
作者:日期:2020-11-16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吗?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不包括离休人员。对于离休人员,仍按照原规定和经费渠道发给离休费,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调整等政策。

二、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人员如何计发养老金?

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缴费)至满15年后,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三、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从军队转业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退役军人还执行军龄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吗?

答: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2014年10月1日之前的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通俗的说,转业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退役军人,2014年10月1日之前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2014年10月1日之后军人在军队服现役期间,通过建立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形成实际缴费年限,不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军人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维护军人养老保险权益,实现军地政策顺畅衔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2015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和《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7号)。文件明确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职业年金补助。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其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军人退役职业年金转移至安置地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入伍后其在地方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需要办理转入至军队的关系转移手续吗?

答: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入伍后其在地方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不转移到军队,继续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给本人,并按规定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军人本人应当将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交给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存档,在军人退出现役时,随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并交还本人。军人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五、参加职业年金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是什么?

答:参加职业年金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一致,即按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凡是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都应建立职业年金。需要说明的是:(1)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仍按原待遇标准领取养老金,不再建立职业年金;(2)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职业年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