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里湾乡街道环境卫生暂行管理办法

索引号:GS5195/2018-8243部门:八里湾乡
栏目:部门文件来源:全域无垃圾
作者:日期:2018-02-09

八里湾乡街道环境卫生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乡街道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全面提高环境卫生意识,保障街道居民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会政办发〔2016〕108号《关于印发<会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会爱卫办发〔2016〕5号《关于印发<2016年全县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县委办发〔2017〕158号《关于印发<会宁县农村垃圾收集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八里湾乡街道规划区内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当地村民和流动人口,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街道环境卫生管理按照政府主导、群众参与的原则,由乡政府成立八里街道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街道环境卫生管理的全部工作,领导小组招聘的2名街道卫生员,负责街道卫生清扫及垃圾清运工作。

第二章 街道秩序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街道包括:八里中学至供电所路段、三叉路口至卫生院及幼儿园路段、农村商业银行八里分理处至八里村文化广场路段、三叉路口至李湾岘口路段。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的树木、电杆、建筑物等设施上,任意设置、张贴、悬挂、刻画各种标语、广告和其它张贴物。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筑物,因建设需要在街道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彩钢房等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的,须经乡政府审核同意按规定执行。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街道和人行道上随意堆放有碍道路交通、街道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物品。

第八条 在街道两侧摆摊设点的,必须经乡政府批准,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经营,并应严格服从管理。

第九条 各车主应自觉将车辆停放在确定的区域内,禁止在公共场所及行车道内随意停放。

第十条 街道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因施工需要,需临时占用道路及两侧人行道的,经乡政府同意后方可占用,并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

(二)施工工地不得随意排水,工程停工及时清运渣土、清除污水;

(三)施工工地要设置围栏进行围场作业,并设置等警示标志牌,工地材料、机具应堆放整齐;

(四)竣工后,要及时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按标准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或临时占用街道道路的,必须经乡政府同意并经县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牌,工程竣工后,要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街道道路状况。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  街道环境卫生管理实行有偿服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居民,按标准每年收取一定的卫生费。

(一)街道居民(含暂住人口)

街道居民(含暂住人口)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人为单位收取,标准为0.8元/人·月,其中:下岗失业人员、低保对象为0.2元/人·月。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在册实有职工人数收取,标准为32元/人·年,由单位缴纳。

(三)各类企业

1.工业、能源、邮电通讯和金融保险业

工业、能源、邮电通讯和金融保险业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在册实有职工人数征收,标准为32元/人·年,由单位缴纳。

有生活垃圾运输工具的工业企业,在保证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清洁环境的前提下,可将生活垃圾自行运至垃圾处理场,按10元/吨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

2. 建筑业

新建工程的土方按每立方米1元的标准收取,混凝土(含细沙、石子、白灰)按每立方米2元的标准收取, 新建工程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按设计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收取,改建、扩建、装潢工程的混合垃圾按40元/吨收取,自己负责运至垃圾处理场的,按10元/吨收取,由建设单位或产生垃圾的单位缴纳。

3. 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企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从事客货运营的车辆吨位或座位为单位收取:(1)2吨(19座(含))以下的货(客)车,按40元/辆·年收取;(2)2吨(19座)以上货(客)车,按52元/辆·年收取,由交通运输企业或车主缴纳。

4. 商业、饮食服务企业

(1)商业企业(大型商场、超市)

商业企业的垃圾处理费以经营场所的使用面积为单位收取,标准为0.3元/平方米·月。

(2)餐饮企业

餐饮企业的垃圾处理费以经营场所的使用面积为单位收取,标准为0.4元/平方米·月。

(3)宾馆、饭店及招待所

宾馆、饭店及招待所垃圾处理费以床位为单位收取,标准为3.0元/床位·月。

对未列入上述类型的企业,生活垃圾处理费比照相近类型企业执行。

(四)个体经营者

1.有固有定门店从事餐饮业的个体经营者生活垃圾处理费以经营场所的使用面积为单位收取,标准为0.4元/平方米·月。

2.有固有定门店从事其他经营的个体经营者(含个体诊所)生活垃圾处理费以经营场所的使用面积为单位收取,标准为0.3元/平方米·月。

3.有固定摊位从事蔬菜、水果、畜禽、水产品、小吃经营的个体经营者(包括夜间经营)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摊位为单位收取,标准为10元/摊位·月;有固定摊位从事其他经营的个体经营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为8元/摊位·月。

对于产生生活垃圾量特别大的个体经营者,可按垃圾量收取,标准为40元/吨。

(五)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不包括个体诊所)收取在册职工人数的生活垃圾处理费32元/人·年,免征按病床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医疗废弃物由医疗机构按特殊规定自行处理后,食药所设立单独填埋区,另行特殊填埋。

(六)学校

学校(含幼儿园)收取在册职工人数的生活垃圾处理费32元/人·年,免征在校学生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七)已实施了物业管理的小区和专业市场的经营户,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物业管理部门在物业管理费中按标准提取缴纳,不得重复收取,无物业管理的住宅户,其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住房管理者收取并缴纳。

(八)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宜按人或单位收取,以垃圾量为单位,按40元/吨收取。

第十三条 街道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规范收费、责权分明、足额征收、严格管理、合理使用”的原则组织征收。

第十四条  街道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必须将生活垃圾分类装入固定垃圾箱,街道卫生员要每天及时负责收集、归类生活垃圾,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场进行填埋处理。

第十五条  街道内的环境卫生,由街道卫生管理员负责。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要按照“门前五包”要求,主动清理责任区的角落、小巷的环境卫生,对日常生活垃圾必须实行袋装化,装入固定垃圾箱。

第十六条 街道两侧的单位和居民及个体摊点必须认真履行门前五包(包净化、包绿化、包亮化、包美化、包秩序)职责。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如街道环境卫生监查管理小组在检查时发现门前卫生脏乱差的,给予户主100元-2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严禁在街道和公共场所内放养鸡、狗、羊、猪等禽畜。公民应当遵守公共卫生道德,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倒乱排污水,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

第十八条  经批准经营有果皮、果壳、纸屑及包装物的摊贩必须备有果壳箱,保持摊位前的整洁卫生。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必须保护道路畅通,不得侵占道路及人行道,不得擅自搭棚、设架和无证设摊。未经审批,街道两侧的经营户一律不得将店内物品摆出店门外。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街道上进行妨碍交通的活动,凡因开展特殊活动而占用街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乡政府及派出所报告,否则给予100元-2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草以及其它产生有害烟气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街道公共场所焚烧农作物秸秆和落叶、杂草、废纸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街道和人行道上从事机动车修理、电焊等工作,杜绝占道行为。

第四章 街道绿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和居民应积极种植树木、花草、并充分利用房屋周围的休闲地,搞好环境绿化。

第二十五条 严禁损坏街道绿地和绿化设施,严禁树上架设天线、搭棚、拉绳等行为。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上述条款的,可按情节严重程度处以50元-200元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八里湾乡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