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得违规销售商品房的通告
索引号: | GS4248/2020-8123 | 部门: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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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保障性住房 | 来源: | 会宁县政府 |
作者: | 日期: | 2020-05-26 |
为了加强我县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市场交易,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现将不得违规销售商品房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企业的在建楼盘,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进行销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性质的费用;不得以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不得在办理预售许可前发布任何形式的预售广告和虚假信息。
二、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楼盘。但因房屋在建工程抵押、司法查封或其他原因导致购房人不能网签备案的,不得进行销售。
三、商品房预售时,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明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楼盘销控表等需要明示的信息。
四、购买任何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不能网签备案的商品房风险大,且自身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应充分了解商品房预售情况,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和任何原因不能网签备案的销售均属违法行为,请广大居民不要购买。
五、所有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应认真阅读购房合同,特别是合同中的关键条款,比如房屋面积、价格、面积差异处理方式、交房时间及注意事项、房屋登记时间等,双方协商并确定所有内容,需要双方承诺约定的事项,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否则不能作为发生纠纷后的处理依据,同时购房人应务必要求开发企业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到业务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六、县房地产管理局对擅自违规销售的行为,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严肃查处,请广大居民积极举报违规销售行为,举报电话:0943-3221199。
会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