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GS4144/2019-7549 | 部门: | 土门岘镇 |
---|---|---|---|
栏目: | 强农惠农信息 | 来源: | 白银市政府网站 |
作者: | 日期: | 2019-01-10 |
白银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实 施 办 法
第一条 为维护白银市被征地农民(含牧民,简称被征地农民,下同)合法权益,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8〕1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场,下同)的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6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发改、财政、农牧、人社等部门积极配合协调并加强督促指导。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建设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 坚持制度机制有机衔接的原则,形成与征地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养老保障机制;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先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后批准征地的机制;坚持“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计入征地成本;坚持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政府筹集参保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第六条 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参保时给予适当参保缴费补贴。
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政府补贴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第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须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筹集的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计入征地成本,在征地补偿费用中单独足额安排。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按涉及人数、征地次数、征地亩数提取预留,多次征地多次提取参保缴费补贴资金。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提取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标准为每次征地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乘以征收土地比例。征收土地比例为本次征地亩数除以原有承包土地亩数。
第十条 征收土地比例相同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一致。
第十一条 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外出务工等非征地原因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由社保经办机构将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参保缴费,每年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户划拨12%,个人缴费8%,缴费补贴资金划完后,由个人负责缴纳全部费用。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将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人员,将剩余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本人。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的人员,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随关系转移,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继续按规定划拨参保缴费补贴资金。被征地农民到达法定待遇享受年龄后,缴费补贴资金仍有剩余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发放给本人。被征地农民在享受缴费补贴资金期间死亡的,剩余缴费补贴资金可依法继承。
第十四条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社保经办机构将缴费补贴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讨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经县(区)农牧部门和国土部门审核,人社部门确认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时间以用地批复日为准。
第十七条 发改部门负责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征地面积和数量;农牧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家庭土地承包面积界定核实,确定失地比例和涉及人数;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的测算和补贴资金落实情况审查;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做好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管理。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在报批用地时,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落实到位情况的审查和监督。凡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测算资金未足额预存到账的,县(区)人社、财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在用地申报前置审核工作时,一律不予通过审查确认,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予组织上报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报件。
第十九条 在征地报批前,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相关单位,根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地亩数、原承包土地亩数等,报县(区)人社部门测算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根据测算金额,由用地单位一次性足额划入县(区)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属市、县(区)人民政府收储土地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人社部门测算补贴资金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将补贴资金划入县(区)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
第二十条 征地项目依法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告知人社部门,并会同人社部门对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据实结算(含利息),多退少补;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经国土资源部门和人社部门确认,出具同意退款通知书后,由县(区)财政部门将预存补贴资金全部退还用地单位或市、县(区)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时,相关部门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和审核工作。
(一)由村委会(社区)负责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报被征地农民承包土地数量、征收土地数量、涉及人数等情况,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白银市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表》,组织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的,经村委会(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注意见并盖公章予以确认。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白银市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表》报县(区)国土资源、农牧部门对被征地农民土地征收面积、涉及人数、现有土地承包面积以及失地比例进行审核认定。
(三)县(区)国土资源和农牧部门审核、加注意见后,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符合参保条件人员测算参保缴费补贴,填写《白银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测算表》,并经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后与《白银市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缴通知书》分别下发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项目建设单位。
(四)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报批前,要将按照《白银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测算表》和《白银市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缴通知书》测算的补贴金额足额缴入缴费账户。
(五)县(区)人社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反馈的缴费凭证开具《白银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情况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补贴标准以及费用筹集等情况,县(区)国土资源(征地)部门在征地报批前告知被征地农民有申请听证等权利。县(区)人社部门对项目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缴费补贴资金筹集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人社部门出具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市人社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省、市人社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要求存档。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将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纳入已设立的财政专户或单位专户进行分账核算,并及时将已到账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资金书面告知县(区)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征地人数、征地次数管理预存资金。被征地农民选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财政部门应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报送的资金使用申请,及时将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资金划拨至相应社保专户。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社保经办部门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根据分账核算情况严格支出管理,确保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支出和预存资金剩余部分的结算。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预存账户管理、支出账户管理、审计监督按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月向上级人社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本县(区)被征地农民参保办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日常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督查考核部门责令有关县(区)和部门进行整改。对目标责任考核不达标的县(区),在全市通报批评并进行问责。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原则,致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无法落实的,对相应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分管领导严肃问责。各级各有关部门因职责履行不到位、敷衍塞责、落实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印发前已批复工程概算的项目涉及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仍按原渠道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办理参保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细则。
本办法出台前,具体工作参照甘肃省人民政府
附件:1.白银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
2.白银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测算表
3.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清退明细表
4.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明细表
5.白银市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缴通知书
6.白银市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落实情况审核意见
附表1
白银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亩
序号 |
户主 |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所在乡镇 |
所在村 |
身份证号码 |
项目名称 |
征收土地 |
原有承包 |
征收土地占原有 |
个人申请参保的险种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意见: 农牧部门审核意见:
附表2
白银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测算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 亩、 元
姓名 |
所在乡镇 |
所在村 |
身份证号码 |
项目名称 |
征收土地 |
原有承包 土地面积 |
征收土地占原有承包土地的比例( %) |
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
测算金额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
附表3
甘肃省 市(州) 县(市、区)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清退明细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亩、元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年龄 |
|
|||
身份证号码 |
|
|||||||||
所在地 |
乡(镇)村 |
|||||||||
清退原因 |
死亡 |
|
跨区域转移 |
|
跨险种转移 |
|
||||
参加险种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
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总额 |
|
已划拨参保缴费 补贴资金总额 |
|
剩余参保缴费 补贴资金总额 |
|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总额 |
|
||||||||
应清退资金总额 |
¥: |
大写:万千百十元角分 |
||||||||
审核 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财务负责人:
年 月 日 |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
|||||||
领款人签字: 领款时间: |
||||||||||
注:跨区域转移指县(市、区)域外转移
附表4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明细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年龄 |
|
||||
身 份 证 号 码 |
|
所 在 地 |
乡(镇) 村 |
||||||||
参加险种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
|||||||
年度 |
上年末预存账户 累计存额 |
参保缴费补贴总额 |
已划拨参保 缴费补贴 |
划拨时间 |
预存账户剩余 参保缴费补贴 |
记账利率 |
利息 |
本年末预存账户累计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分管领导: 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
附表5
NO:
白银市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缴通知书
:
你单位因实施 项目,需征收 村土地 亩,经乡镇摸底,县(区)国土资源分局、农牧局核定,共涉及被征地农民 人,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人员 人。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8〕18号)文件精神,经测算,需预缴参保缴费补贴资金 元,该项目依法批准后,再对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据实核算。请你单位在上报该项目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之前,将补贴资金足额缴纳到下列账号: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白银市
年 月 日
附表6
白银市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
落实情况审核意见
国土资源(分)局 :
单位拟征收 村土地 亩,作为 项目用地,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8〕18号)文件精神,经测算,需预缴参保缴费补贴资金 元,已缴入账户。项目用地批准后,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