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协同创新平台方案
索引号: | GS1872/2019-6950 | 部门: | 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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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科技管理 | 来源: | 省科技厅 |
作者: | 科技局 | 日期: | 2019-07-26 |
为切实有效打通政产学研协同创新通道,促进科技与经济、创新与产业紧密对接,探索科技成果产权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提升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兰州自创区”)协同创新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
通过组织高校和科研院所依托优势科技资源、龙头企业依托行业资源,联合投资机构等共建协同创新平台。到2022年,建成兰州自创区主导产业领域的研究院及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设立符合兰州自创区产业发展、企业需求的科技创新工作站、企业科技研发中心;设立兰州自创区开放实验室。
二、建设内容
(一)产业研究院
与中科院兰州分院、兰州大学、兰州理工大学、甘肃中医药大学等高校院所,围绕生命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大数据应用等领域建立产业研究院。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化实体运作,开展前沿技术、关键及共性技术研发,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兴产业孵化育成和人才聚集与培养。
兰州自创区引导、参与研究院建设,以货币、楼宇、土地投资入股、运行经费补贴等方式给予研究院配套支持,并在建设用地、项目与人才引进等方面为研究院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
建立和实施研究院绩效评估制度,委托专业机构组织绩效评估专家组,定期对产业研究院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每3年为1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若干领域的研究院,并及时公告评估结果。
(二)科技创新工作站
高层次人才、技术团队、研发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围绕兰州自创区总体功能定位、经济发展方向、产业发展战略,为区内企业提供产品定位、技术培训、研发外包、技术创新路线咨询等服务的,经认定,挂牌设立为兰州自创区科技创新工作站。科技创新工作站每年与兰州自创区签订提供服务的合作协议,并进行目标考核。
(三)开放实验室
全省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各类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可认定为兰州自创区开放实验室。鼓励开放实验室在完成正常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科研队伍、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与自创区内企业、研发中心、创业团队等进行资源共享。
(四)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社团组织等单位联合组建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实现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在战略层面有效结合。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突破重点领域关键技术为导向,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业化项目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三、政策措施
(一)兰州自创区投资引导基金采取以注册资本金投入的方式给予符合兰州自创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新设立产业研究院1000万元基金参股。根据产业研究院研发的科技项目,连续3年给予100-300万元运营经费补助。产业研究院产生成果交易并在区内落地转化的,按照交易额的10%给予研究院奖励。
(二)认定为兰州自创区科技创新工作站,每年给予10万元运营经费补助,每年根据考核情况,动态调整与科技创新工作站的合作。科技创新工作站产生成果交易并在区内落地转化的,按照交易额的10%给予创新工作站奖励。
科技创新工作站承接区内企业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服务项目的,按照实际支付成果交易额的10%给予创新工作站资金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
(三)与兰州自创区签订协议的开放实验室,根据为区内企业开展研发产生的服务费用,按照总额10%给予实验室团队奖励,最高可达50万元。
(四) 在区内设立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及示范基地,新认定为国家级的奖励50万元,省级的奖励10万元。经自创区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牵头单位给予50万元奖励。
(五)上述支持政策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由兰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