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 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
索引号: | GS1891/2018-6534 | 部门: | 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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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安全生产 | 来源: | 安监局 |
作者: | 日期: | 2018-12-03 |
会宁县公安局
会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会宁县工商质监局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
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有效预防事故发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含列入管制的原材料)。
二、烟花爆竹批发单位严禁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店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
三、烟花爆竹零售店销售人员必须持有个人安全资格证书后,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经安监部门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从批发公司以外的其他渠道批发购置烟花爆竹。
四、依法查处、坚决关闭以“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以及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房屋或其它建筑物租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
六、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七、严禁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八、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网点购买,且只能购买个人燃放类的C、D级产品。
九、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十、根据《会宁县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自2017年3月10日起,每年腊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六在限制燃放区允许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十一、未经公安机关、安监部门批准备案,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十二、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含列入管制的原材料)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没收,并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凡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停止违法活动,主动到公安、安监等部门说明情况,协助调查,上交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相关部门将视情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十四、广大人民群众应积极向公安、安监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线索。对查证属实的,一般案件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重大案件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安监局:12350 ;县工商质监局:12315。
会宁县公安局 会宁县安监局 会宁县工商质监局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