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县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安全集中整治方案》《全县非法违法“小化工” 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GS1891/2020-6438部门:应急管理局
栏目:安全生产来源:县安委办
作者:日期:2020-12-03

全县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安全集中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刻吸取沈海高速温岭段“6.13”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等事故的教训,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方案〉〈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安委﹝2020﹞8 号)和省市相关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我县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系统整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问题,全面提升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能力,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在全县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人、车、路、货、企 ”等关键要素和环节,集中排查整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挂靠运营”、非法改装、人员“无证上岗”和车辆不符合国家规定上路运行等问题,推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退出机制和路线风险评估,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畅通信息协同共享渠道和联动监管机制,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破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难题,根治长期存在的顽症痼疾,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县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二、整治任务

(一)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资质资格安全准入。

1. 全面排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准入情况。对现有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单位和车辆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全面清理以“挂靠运营”形式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行为,依法取缔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单位、个人及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行为。对已取得经营许可的危货运输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查清理,对已不具备开业条件要求的、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危货运输企业,要进行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开业条件或安全隐患整改不合格的,原许可机构应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或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要规范行业发展,防止无序增长,采取市场进入承诺制,申报新增从业单位承诺不出租出借资质,不挂靠经营车辆。具体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运营清理方案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制定。(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直相关部门配合,县政府组织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2020 年底前完成排查整改,2021 年底前彻底消除“挂靠运输”现象)

2. 全面核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等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以路上抽查、入企核查等形式,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资质进行全面核查。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肃查处无资质从业企业及人员并追究相关责任。(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政府组织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2020 年底前完成核查整改,2021 年 3 月底前彻底消除“无证上岗”现象)

3. 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维护、检测、使用、管理以及审验等制度落实情况。全面排查并依法查处取缔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不达标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以及使用移动罐体 ( 罐式集装箱除外 )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违法行为。确保车辆状况良好,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牵头,县政府组织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2020 年底前完成检查整改)

4.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退出机制。根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评估导则,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依法吊销相应的营运资质。(县交通运输局牵头,2021 年 3 月底前健全相关机制)

5.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异地经营情况。利用联网联控等信息化系统、现场监督检查等手段全面排查我县以外的运营企业及车辆,以及我县企业和车辆在异地经营情况。及时督促异地企业及车辆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同时引导我县长期在异地经营的企业和车辆,及时转籍或返回注册地经营。(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政府组织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2021 年 3 月底前完成一轮排查并持续开展)

6.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投入和教育培训责任。督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相关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提升计划,确保具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相关作业的技能条件,对不符合条件要求的人员,立即予以辞退或调岗,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作业。(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政府组织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2021 年 3 月底前完成一轮排查并持续开展)

(二)提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保障水平。

7. 深入开展车载罐体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督促危险化学品车载常压罐体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关检验规范制造生产车载罐体,并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自查。依法查处常压罐车辆罐体质量违法行为和常压罐式车辆罐体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合格证书的行为。(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政府组织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2020年底前完成一轮排查)

8. 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保障技术应用。严格贯彻执行《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一部分 : 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19)、《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GB20300- 2018) 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标准,强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保障。规范并统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监控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监管要求,利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加强对车辆运行状态、罐体及货品安全状态、行进线路状况等监控,及时识别驾驶员不安全行为、车辆运行异常状态等风险,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干预、严控风险。积极推广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防碰撞装置、槽车罐体防损钢架、智能监控报警装置等(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牵头,县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2021 年 6 月底前确保现有成熟的安全保障技术应用到位)

(三)规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安全管控。

9. 严格危险化学品托运、装载(充装)等环节安全管控。强化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装载查验、记录制度,并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JT/T617-2018 ) 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严格执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制度,按规定填报、携带、保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装载、充装前查验规定,依法从严查处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充装,以及超过核定载荷的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2020 年底前完成一轮排查 )

10.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监管。严肃查处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照、资质。梳理近年来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多发的区域、路段和时间,形成清单,加强执法巡查频次和密度,切实消除隐患。推动政府规范建设、管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牵头,县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2020 年底前完成一轮排查 )

11.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禁限行管控。公安机关要严把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运输许可证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明或文件。严格公路桥梁、隧道、隧道群、桥隧相连路段、坡长坡陡、临水临崖山区公路、饮用水源地等通行管控,科学制定禁止或限制通行措施,遇恶劣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可采取临时限制措施,并做好告知提示,加大路面执勤管控力度,确保实施到位。(县公安局牵头,县政府组织公安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2021 年 3 月底前完成一轮排查并持续开展 )

(四)构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12.建立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令2019年第 29 号)规定,对照相关规定进一步梳理完善交通运输、公安、工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依法加强托运、充装、运输车辆及容器检验、道路运行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加强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牵头,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配合, 县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2021 年 3 月底前建立相关机制 )

13.畅通跨地区、跨部门间信息协同共享渠道。通过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电子运单监管信息、道路运政管理信息、车辆动态监控信息、罐体检验信息、车辆违章信息、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装载货物信息等数据全县“一张网”数据有机融合。做到企业、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应急救援部门之间数据互通、业务协同,形成监管合力。(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县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2021 年 6 月底前畅通信息共享渠道 )

14.严格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政府配齐配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加强专业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一线专业技术人员,逐步探索建立各相关部门检查执法情况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车辆、从业人员等资质挂钩的工作机制。加强企业信用评价,开展重点从业人员信用监管,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黑名单”制度,对多次违法和事故频发的企业 ( 单位 ) 及相关负责人、从业人员,全面实行行业禁入、职业禁入。(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落实,2021 年 3 月底前健全相关机制)

三、时间安排

集中整治自 2020 年 11 月至 2021 年 7 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整治阶段 ( 2020 年 11 月至 12 月)。按照方案要求,全面评估安全风险,全面排查整治隐患,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并建立安全风险台账、隐患台账、整改台账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台账等基本台账,确保重大安全风险排查管控到位、重大隐患整改到位、违法行为惩处到位。

(二)集中攻坚阶段 (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5 月)。持续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打击态势,对前期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确保违法行为不反弹、隐患彻底整改到位。针对难点问题和重点任务,通过现场推进、专项攻坚等措施全力推进,逐一破解。

(三)完善巩固阶段 ( 2021 年 6 月至 7 月)。在前期集中整治和攻坚的基础上,融入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大灶”,总结整治经验做法,深入查找问题不足,完善监管方法措施,固化形成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认真总结集中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将本次集中整治作为重点工作,纳入道路交通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之中,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各部门实际,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推进,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扎实推进集中整治工作。

(二)做好统筹协调。要按照本方案部署要求,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制定工作措施,确保在破解“老大难”问题、治理顽疾上取得突破,确保集中整治取得实效。

(三)做好统筹协调。要统筹谋划此次集中整治和三年行动,通过集中整治,解决影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组织多部门联合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机制,事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保障能力现代化。

(四)强化督查考核。要结合集中整治各阶段工作进展,适时开展督导检查,采用明查暗访、专项督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强化任务措施落实,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整治任务。要加强统筹协调,将集中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考核以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考核之中,强化督促推动作用。

(五)营造浓厚氛围。要充分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的宣传报道,及时曝光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发挥舆论导向作用。鼓励企业员工和社会民众举报各类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引导广大职工群众广泛参与,大力营造安全生产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全县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方案><全省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甘安委发﹝2020﹞9 号)和《白银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方案><全市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市安委办字﹝2020﹞74 号)精神,深刻吸取广西玉林兰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15”较大事故、江苏连云港赣榆区宏兴研磨材料有限公司“4.21”火灾、河南许昌长葛市废旧厂房“5.26”较大爆炸等多起涉及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的非法违法事故教训,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非法违法生产、储存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及使用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化工、小作坊、黑窝点(以下统称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全面查清当前非法违法“小化工”底数,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当前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彻底消除事故隐患,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县化工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内容

(一)无证无照或者执照不全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小企业、小作坊、黑窝点;

(二)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注册生产经营范围与实际不符,违法、违规从事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

(三)以挂靠、租赁和“厂中厂”等方式,违法违规从事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

(四)利用闲置、废弃、关停企业厂房违法违规从事化工生产、储存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五)偏僻地区、废弃养殖场、砖瓦厂等,涉及化工生产的、隐蔽性流动性强的小作坊、黑窝点;

(六)明关暗开、明停暗产或关闭取缔后又死灰复燃的化工企业。

三、整治任务

(一)全面排查,查清底数。各乡镇(园区)配合工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采 取全面排查、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等多种方式,逐村、逐户、 逐企“过筛子”,2020年12月底前查清底数,建立非法违 法“小化工”清单台账,同时,上报县安委办。

(二)分类打击整治,彻底消除隐患。根据排查的非法违法“小化工”结果,分类处置,从严从快打击非法违法行为,2021 年 1 月底前完成依法限期办理手续、停产整顿、拆除装置等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一要对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的,责令立即停产整顿,限期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二要对未经许可或未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非法从事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责令立即停产,封闭非法生产装置及所在区域,限期拆除非法生产装置;三要对无证无照、证照不全的非法违法“小化工”,或者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立即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从严从重处罚,确保取得实效。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边问责,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一要对超许可范围生产、未经许可从事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二要对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非法违法从事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三要对违法出租场地、设备的企业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四要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并充分发挥问责的警示震慑作用,及时依法公开问责结果。

(四)建立健全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充分利用大数据、网格化、社会监督等多重手段,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联动监管长效机制,定期研判、打击清理。一要充分发挥大数据的支撑作用,市场监管、电力、水利、交通等部门要结合应用化工企业和疑似化工企业的市场主体清单、动力电用户或短期内用电量激增的用户清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异常轨迹等大数据,进行初步筛查。二要充分利用乡村(社区)底数清、情况明的优势,调动乡、村、社三级干部力量,建立健全应急网格功能,加强对嫌疑车辆、人员、院落、排水管、不明物质等线索的收集,将排查的触角延伸到最末端。三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通过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等方法,建立举报受理、核查、奖励等工作制度,充分调动社会群众的积极性,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的良好氛围。

四、时间安排

从 2020 年 10 月至 2021 年 7 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 年 11 月)

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县政府组织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联席会议,按照各乡镇、工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作职责,明确工作任务。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动员,讲清非法违法“小化工”的严重危害,讲明从事非法违法“小化工”生产的严重法律后果,营造良好的排查整治氛围。

(二)排查整治(2020 年 11 月至 2021 年 4 月)

各乡镇(园区)、工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结合职能任务,强化沟通配合,靠实工作责任,组织力量集中开展排查整治。排查结果要签字盖章,对真实性负责。对无法界定性质的企业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商讨研究确定。

(三)巩固提升(2021 年 5 月至 7 月)

各乡镇(园区)、各有关部门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报告,于 2021 年 7 月 10 日前报送县安委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园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坚持守土有责,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实施,将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作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专题,统筹 部署,扎实开展,务求实效。

(二)有力有序推进。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倒排工期,把握节点,扎实做好各项工作落实。

(三)强化督促考核。要强化对专项整治的督促考核,对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底数不清、整治不力、取缔不坚决的要依法依纪严肃问责。县安委办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对进展迟缓、工作不力的乡镇、部门通报批评、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