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制度
索引号: | GS1891/2017-6332 | 部门: | 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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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安全生产 | 来源: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作者: | | 日期: | 2017-02-04 |
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安监局特制定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人给予奖励。现公告如下。
白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19日
白银市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制度
一、举报方式
举报人员和单位(以下简称举报人)发现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可拨打白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电话(0943)12350进行举报。
二、奖励标准
对举报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经调查属实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奖励人民币200元。
(二)举报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三)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三、奖励程序
市安监局接到有关烟花爆竹非法行为的举报后及时做好登记工作,同时将举报情况转交所涉及的县区安监部门,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县区安监部门在接到市安监局转交举报情况后,要及时登记建档,立即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确认,经查证属实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将核查情况等相关资料上报市局,由市安监局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同一违法犯罪行为被多次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对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按一个举报进行奖励。
以下情况举报人,不予奖励:对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未署名的举报人;举报人未能提供证明材料或不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的。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到市安监局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各县区安监部门要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地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本制度由白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