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宁县进口粮食防疫防控管理办法》的 通 知
索引号: | GS5082/2020-620 | 部门: | 会宁县人民政府 |
---|---|---|---|
栏目: | 会政办发 | 来源: | 会宁县人民政府 |
作者: | 会宁县人民政府 | 日期: | 2020-03-20 |
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宁县进口粮食防疫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各相关企业:
《会宁县进口粮食防疫防控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6日
会宁县进口粮食防疫防控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对进境粮食装卸、运输、储存等环节过程中防疫要求的落实,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规范进境粮食的接卸、运输、仓储及下脚料处理制度,保证进境粮食疫情防控措施周密、安全、有效。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粮食的接卸、运输、仓储、下脚料处理等疫情防控管理。
三、管理小组
成立粮食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粮食的具体监管要求,全面负责进境粮食整个过程的监督及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伏 涛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周国强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成 员:张兆翻 县引洮管理局纪检书记、商务局局长
李振华 县财政局局长
周发禄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国保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曲拥军 县发改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具体负责口岸防疫安全的协调和联系工作。
四、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规章制度,提高相关人员的风险意识、防疫意识,严防外来有害生物的传入、蔓延。
2、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关于进境粮食各项疫情防控管理措施的执行,加强对进境粮食疫情防控的管理。
3、根据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进境粮食运输、储存、加工、使用等各个环节情况。
4、密切配合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人员对进境粮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帮助和协调。
(二)进口粮食运输监管规范要求及运输装卸执行人员工作职责:
1、进口粮食运输监管规范要求。
针对进口粮食运输环节疫情扩散风险高的问题,应要求进口粮食加工存储企业或其代理人,与进口粮食运输企业签订书面运输合同,制订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落实运输期间粮食防疫主体责任。进口粮食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具有防止粮食撒漏等疫情防控措施,鼓励使用粮食专用车,并在装载完毕后对运输工具加施封识。粮食调运前,粮食相关企业应向相关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运输方式、路线和时间等,如有更改应经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核准同意。运输期间,如出现偷盗、翻车或发现粮食撒漏及疫情扩散等情况,粮食相关企业应立即向相关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并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粮食相关企业应做好运输工具检查及发运登记,相关发运记录、票据、证单等物流信息保存至少2年。
2、运输装卸执行人员工作职责:
(1)负责在接到查验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通知后,组织进境粮食采用火车运输至新查验点,使用正面吊将集装箱吊至专用堆场,吊运输过程中确保无撒漏。
(2)负责联络装卸火车站,做好火车站和卸粮区域的疫情防控措施。运输过程中,装运车辆等运输工具应采取有效的密封防撒漏措施。卸货时如发现有霉变、变质等情况,及时报告检验检疫机构。
(3)做好进境粮食的计量记录工作,标明火车、产地、卸货日期等,并每天汇总报告。
(4)负责国家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粮食疫情防控管理监管的联络工作,根据出入境检疫检验机构的要求,定期汇报粮食疫情防控工作的情况,密切配合国家检验检疫局对进境粮食的检查和指导。
(5)负责粮食进境检疫许可证的申请及核销手续,联络粮食样品的收集上交等相关的工作。
(三)进口粮食的入库、出库管理:
1、进口粮食的入库管理
(1)进口粮食经进境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调入中转库。未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批准,进口储备粮不得调出储备库。
(2)中转库和进境口岸所在地在同一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的,进口储备粮的入库核准手续由进口粮储备库、进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办理。
(3)中转库和进境口岸不在同一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的,进口储备粮的入库核准手续需由当地省局植检处核准同意。
(4)进口粮食经进境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调入中转库。
(5)进口粮食接卸、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进口粮撒漏和疫情扩散。运输过程中,应选择密封性能良好的运输工具,并确定运输路线。
(6)进口粮入库后,进口粮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及时将实际入库数量等有关情况向相关检验检疫局报告。
(7)进口粮单位应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好储备期间进口粮质量安全管理、疫情防控及监测工作。未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批准,进口粮不得调出中转库。
2、进口粮食的出库管理
(1)申请进口粮的加工企业必须通过检验检疫机构资质认可,未获得进口储备粮加工检验检疫资质认可的企业,不得开展粮食进口业务。
(2)加工企业和储备库所在地属同一辖区的,进口储备粮的出库核准手续由加工企业和储备库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办理。企业凭经加工企业、储备库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的出库联系单办理储备粮出库相关手续。
(3)加工企业和储备库所在地不在同一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的,进口储备粮的出库核准手续需由当地省局植检处审核同意。
(4)进口粮出库、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进口粮撒漏和疫情扩散。运输过程中,应选择密封性能良好的运输工具,并确定运输路线。
(5)原则上,进口粮应整批集中出库。出库后,进口粮单位应及时将实际出库数量、流向等情况向相关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6)进口粮加工企业应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好加工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疫情防控及监测工作,不得擅自转让、转卖未加工的粮食。
(四)储存仓储执行人员工作职责:
1、实行进境粮食专仓储存、专人管理责任制,仓库内要清洁干净,特别对装过其他粮食的仓库更要清扫彻底,不得将其他粮食和杂质混入进口粮食内,不得与国产粮食及其他物品混放。不同批次的进境粮食要建立每批的进出记录,认真填写《原料入仓记录表》。
2、负责进境粮食专仓管理,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建造的房式仓或其他仓库,仓库地面及墙壁干燥不返潮,顶部不漏雨。温度、湿度控制装置和记录,完整齐全。定期巡视温控设备,防止粮食、发霉与变质,严把质量关,并据实记录。
3、仓库内要通风良好,防鼠及其他防疫设施完备齐全。
4、装入进口粮食前仓库内地面及墙壁要做好铺垫。
5、仓库外围的地面应是便于清扫的硬化地面。
6、接卸时在火车站前沿和装卸区域周围用彩条布做好铺垫防护,防止接卸过程中粮食撒落。接卸过程中对进出粮食接卸区域的人员、车辆及其它设备进行清洁、消毒。接卸结束后,对火车站前沿装卸区域彻底清扫,对用作铺垫的彩条布或其他材料及时进行疫情防控消毒处理。卸货完毕时,采取彻底清扫。
7、对卸货场地定期消毒,消毒工作每月进行一次,喷洒杀菌剂和灭草剂,以消灭可能存在于卸货场地的有害疫草。
(五)下脚料处理执行人员工作职责:
1、建立下脚料收集的台帐制度,负责进境粮食下脚料的收集堆存和下脚料处理交接记录工作。
2、负责设置专门的区域,用于堆存下脚料,严防进境粮食筛下杂质的泄漏,杜绝进境粮食中混杂的有害物质对我国农作物造成影响。
3、经国家检验检疫局检查同意后,对于符合饲用条件的下脚料可用于饲料加工,不能利用的下脚料可采取焚烧方式进行销毁处理。
4、运送筛下杂质的专用密封袋卸空后,需进行消毒后才能再运送回收集处。
5、每批下脚料产生、存储和销毁处理的数量,都应作详细的记载,并定期汇总报告。
五、进境粮食主要环节防疫制度
(一)进境粮食装卸防疫管理
1、进境粮食到站时,应对进境粮食是否存在霉变和病虫害进行检验确认,无霉变和病虫害且质量检验合格的,允许装卸运输至专用仓库入库。
2、当发现进境粮食存在霉变或病虫害时,疫情防疫员要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即时处理,同时报告进出境检验检疫局防疫人员对待检区进行消毒。
3、进境粮食装卸时间,应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责任人员,疫情防疫员应及时加强适时防疫监控。
4、疫情防疫员应及时对进境粮食防疫状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进境粮食运输防疫管理
1、在确认进境粮食无疫情、无公害时,按照运输方案及疫情防控预案,组织专门车辆运输。
2、实行专车运输、专人防控,由疫情防疫员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检查车辆,符合标准要求后,方可允许运输进境粮食。
3、进境粮食运输途中,不得装卸,车辆不得无故停留,直接到指定的仓库储存。
4、接卸结束后,应对装卸区域进行彻底清扫和防疫消毒处理,防止疫情扩散。
5、疫情防疫员应及时对进境粮食运输过程防疫状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三)进境粮食储存防疫管理
1、进境粮食进仓前,要对仓库进行清扫消毒,保证清洁安全,疫情防疫员验收合格后,方可进仓储存。
2、进境粮食进仓后,要加强安全保管,适时进行通风、冷却。若要熏蒸时,要严格选择熏蒸剂,依照操作标准进行。
3、进境粮食储存仓库,要实行专人专管,落实安全保管责任制,及时登记进出库帐,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记录。
4、疫情防疫员应每周不少于一次检查防疫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情况,并检查防疫员的防疫记录。
(四)下脚料处理防疫管理
1、建立下脚料专用库房,设立下脚料处理区域,在进出境检验检疫局监管下,因地制宜、就近处理实行无害化处理,并认真记录。
2、对于未发霉变质且符合饲用条件的筛下物,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管下,可用于饲料加工使用。对于不能利用的下脚料可采取包括焚烧、深埋等方式进行销毁处理。
3、定期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筛下物及包装材料处理记录。
4、疫情防疫员每周不少于一次检查下脚料的使用和存放状况,并检查相关记录是否符合防疫管理的要求。
5、下脚料指定专人进行清扫、收集,随时清扫,并用全封闭清运车运至下脚料专用库房,称重登记后移交焚炉操作员进行焚烧。下脚料清扫、收集都要建立登记帐薄,标明清扫收集人、时间、品种、重量,焚烧操作员要做好下脚料焚烧登记。
六、环境防疫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环境防疫工作,确保无疫情、无公害。
2、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并在业务上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定期开展清洁卫生活动,做到地面无灰尘、杂物、油污、积水;墙面无灰尘、污渍、积尘、虫子、蛛网;窗台无灰尘、污渍、杂物;库内无灰尘、无虫尸、无蛛网、无积水、无漏雨,物品堆放合理、整齐。
4、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理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5、当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按照预定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6、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档案,每周不少于一次检查防疫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情况,并检查防疫员的防疫记录。
七、对粮食撒漏物清理、除害处理的安全管理措施
(一)对粮食撒漏物清理的安全管理措施
1、接受粮食撒漏物清理、除害处理的申报,核对粮食撒漏物清理、除害处理的通知书、报检单内容,包括有关单证、票据、货物种类、品名、产地、数(重)量、体积、包装及装载等情况。
2、根据核查情况及《粮食撒漏除害处理》通知要求,确定处理方法及使用的药剂。
3、确定剂量和浓度,配好药剂。
4、检查所需药剂和器材是否备齐和有效,发现故障及时检修处理。
5、安排车辆、货物停靠、运卸到指定地点。
6、需要密封处理的,须用粘胶带进行密封按标准测试气密性。
7、需要焚烧处理的,确定焚烧地点远离居住区及粮食储存地,集中进行焚烧。
(二)粮食除害处理安全操作管理措施
1、检查准备工作情况,确认无误后,进行施药处理。
2、根据不同的粮食除害处理对象,选定采用手动或动力喷雾器进行喷洒或喷雾施药。不适宜采用动力喷雾器进行卫生处理的场所或货物,应采用手动喷雾器进行卫生处理。
3、严格掌握施药时间和作用时间,喷洒要均匀全面。
4、熏蒸消杀作业应实行双人操作,同时保持一定的距离,以便了解作业中的情况,如果一方遇到危险情况,另一方应立即采取急救措施。
5、当遇到熏蒸剂泄露时,如果操作者处在气体中,应立即离开气雾区到安全地方,将危险情况通知其他同伴,同时要迅速向主管人员汇报详细情况。
6、如果液体熏蒸剂接触到皮肤或衣物,应立即脱下衣物,用大量水和肥皂反复冲洗。
7、如果同伴表现中毒症状时,应立即将人移至空气通畅新鲜的地方。注意:未戴适合防毒面具不能进入中毒区作营救工作。
8、如果中毒者呼吸困难,应立即送医院救治。医护人员到场前应在原地进行人工呼吸,人工呼吸比所有其他急救措施都重要。
9、保持中毒者温暖、舒适和尽可能地安静,如果中毒者惊厥,可服用轻微的镇静剂,以防止伤害别人。
10、处理完毕后,清理洗刷消毒工具。
11、处理员洗理后及时填写处理记录。
八、附则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6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宁县进口粮食防疫防控管理办法》的制度.pdf
《会宁县进口粮食防疫防控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2020-03-20 1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