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宁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GS5082/2020-612部门:会宁县人民政府
栏目:会政办发来源:会宁县人民政府
作者:会宁县人民政府日期:2020-04-2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会宁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已经2020年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1日

会宁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故分级

2.应急组织体系及相关部门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成员单位职责

2.3.应急处置工作组

3.预防预警

3.1.预防

3.2.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应急处置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4.2.基本响应程序

4.3.指挥与协调

4.4.恢复与重建

4.5.信息发布

4.6.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2.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5.3.其他资源保障

5.4.技术储备与保障

5.5.资金保障

6.监督与管理·

6.1.宣传培训

6.2.预案演练

6.3.责任与奖惩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7.3.制定与解释部门

7.4.预案实施时间

7.5.附件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特种设备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的安定和正常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会宁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白银市危化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白银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全县特种设备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和检验检测过程中的突发性事故应急。

法律、法规、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5.事故分级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特种设备事故按照事故性质、设备破坏严重程度、人员伤亡数量和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四个级别。

1.5.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红色表示):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Ⅱ级橙色表示):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Ⅲ级黄色表示):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Ⅳ级蓝色表示):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2.应急组织体系及相关部门职责

2.1.领导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会宁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总 指 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气象局、县市场监管局及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主要职责: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由总指挥批准,宣布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统一协调全县人力、物力资源参与特种设备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的应急工作;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由上级相应级别的政府领导任指挥长、由相应部门组成指挥部,本级政府要做好救援和前期处置工作,配合上级做好有关工作。

2.1.2.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市场监管局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承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协调工作。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接收、管理、上报有关资料和信息,核实了解特种设备事故的具体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建议,及时报告指挥部,提请启动应急预案;协调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督促落实,做好应急救援联动组织网络的联系、协调工作,定期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交换信息;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报警电话:12315  0943-3221930。

会宁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详见附件7.5.1。

2.2.成员单位职责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综合事故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故动态,分析事故进展,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组织协调其他各应急行动组、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以及相关单位开展事故处置工作。

县应急局:综合管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处置伴随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的危化品安全事故,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引发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工作,负责消防力量、资源的统一调配。衔接武警部队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

县财政局:负责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体系运行经费的保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管理事故应急准备资金。

县民政局: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要求,迅速组织、协调和安排应急救援物资,统筹调度,保证应急救援物资保质保量供应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卫健局:制定事故应急医疗救治预案,应急响应时,根据情况提出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进行支援。

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应急响应时,负责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并对危险化学品的泄漏提出处置建议。

县交通运输局:指导、协调运输部门对当地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紧急运输能力的支援;为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交通运输保障;与县市场监管局建立应急联系机制,做到信息共享。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制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起重机械事故和城市燃气、供热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实施;指导、协调乡镇建立完善应急组织和应急预案;与县市场监管局建立应急联系机制,做到信息共享。

县纪委监委:负责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

县委宣传部:负责提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报道工作意见,协调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的投资保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应急救援物资提供保障。

县人社局:参与有关善后处置工作;负责处理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县信访局:负责办理和接访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其它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2.3.应急处置工作组

现场应急抢险救援组:由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根据情况可下设13个小组:

(1)人员抢救小组:由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局、武警部队、民防(涉及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组成,负责事故现场伤员抢救工作。

(2)消防消毒小组:由县应急管理局(消防队伍)负责事故现场的消防灭火、喷淋降温和喷淋消毒。

(3)隐患处置小组:由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专业抢险队伍组成,负责查明事故的性质、类别、影响范围,查清存在的其他危害,在技术专家组的指导下,消除和处置可能造成次生危害的隐患。

(4)医疗救治组:由卫生健康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伤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5)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事故发生地的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抢险、救援、救护、物资运输通畅。

(6)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负责设立警戒区并实施警戒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

(7)人员疏散安置组:由民政、公安、人防及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紧急状况下人员的疏散安置和火源消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社会救济。

(8)环境监测组:由生态环境、气象部门组成,负责对环境实施监测,提供气象资料(风向、气温等)。

(9)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0)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 县政府办公室、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委网信办等部门组成。负责事件处置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对事件的舆情监管,及时澄清事实;负责受理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经指挥部授权,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处置工作信息。

(11)联络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应急过程中现场指挥部指令传达,日常事务协调、信息收集传递、会务、文印等工作。

(12)技术专家组:由有关技术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置建议,指导开展隐患处置工作。

(13)后勤保障组:由县政府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救援物资调拨和事故应急期间全体参加人员后勤保障工作。

3.预防预警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相关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建立健全监测、报告和预警制度,积极开展风险分析和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

3.1.预防

(1)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监控

市场监管部门对下列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监控:

——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设备;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设备;

——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设备。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定期分析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并配置相应应急装备;

——按期申报定期检验,保证设备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3)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在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的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3.2.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各有关单位有义务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测、预警数据库建设,并利用计算机网络或管理平台,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保证预测、预警服务系统的信息传递及反馈准确、高效、快捷。

预测、预警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1)可能诱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信息;

(2)特种设备重要设备、重点行业、重点场所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

(3)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装备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邻近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4)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3.2.1.预测

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收集有关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并按季度向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出综合分析报告,特殊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事故情况和现场安全监察发现的隐患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预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动向与趋势,对可能导致重复发生的事故,应发出预测通报,部署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工作。

3.2.2.预警级别

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监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警级别进行研判,分别发出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特种设备安全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对存在有发生群发事故趋势和动向的,应发出预警通报,部署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或专项安全检查工作。

3.2.3.预警发布

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有可能发生Ⅳ级以上(含Ⅳ级)预警级别事故的,应当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监管机构、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政府做出报告,经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批准后,以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名义向全县或者可能发生地发布预警公告。

(1)预警公告的内容

包括预警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群众自防自救措施、发布机关。

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出变更公告。

(2)预警公告方式

发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警公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及其他媒体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新闻媒体、通信网络、人防和基层组织等单位应按照要求向社会发出预警公告。

(3)预警处置

对可能发生Ⅳ级以上(含Ⅳ级)预警级别的事故时,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3.3.应急处置

3.3.1.信息报告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当地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事故情况。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及时通报应急管理部门。事故涉及外籍人员或港澳台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县政府外事办。

(2)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事故设备、现场动态、影响情况、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并根据事故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3.2.先期处置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应当首先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尽快组织抢救伤员,判定事故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

县人民政府应当紧急启动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其中,先行赶赴现场的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成立应急组织,组织伤员抢救、灭火消毒、人员疏散、隐患处置工作。

伴随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发生单位或市场监管等部门接到信息后,应及时报告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会宁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处置。

(2)当一般(Ⅳ级)事故发生后,若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县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建议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当较大(Ⅲ级)事故发生后,若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市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建议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当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事故发生后,若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省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建议启动国家级应急预案。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响应。发生一般(Ⅳ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县级预案并上报市级应急机构;发生较大(Ⅲ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市级预案并上报省级应急机构;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省级预案并上报国家应急机构。

4.2.基本响应程序

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登记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必要时同时报县政府、县安委会。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综合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的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如下决定:

(1)对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成县有关部门立即采取响应应急措施;

(2)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3)调集应急救援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4)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人赴事发地现场指挥。

(5)发布启动县级事故应急预案的指令;

(6)向县委、县政府和市上报告,必要时,请求支持;

(7)落实国家、省、市、县领导的有关指示,及时与事发地和有关方面联系,掌握事故动态,督办落实情况。

4.3.指挥与协调

4.3.1.预案启动

(1)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项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人员进入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

(2)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到达事故现场后,进一步了解先期处置情况,根据事故状况和应急处置需要,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立即研究制定和实施各种应急处置方案。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个工作组,分别负责抢险救援、医疗救治、卫生防疫、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信、人员疏散安置、社会动员、新闻报道、物资经费保障、生活保障等工作(现场指挥部设置见附件7.5.2)。

4.3.2.应急联动

事发地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驻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3.3.紧急处置措施

各级应急组织应针对事故特性,及时、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急救与安全转移伤员,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损失。

(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封锁事故现场,建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气温)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工作区域内,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同时,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一般设立三类,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当发生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泄漏时还应设立疏散区域(附件7.5.3: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泄漏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建议位置图)。其中:

易燃易爆和液态氧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时,应立即消除危险区、缓冲区、疏散区内的明火,切断电源,关闭手机,并实行交通管制,关闭区域内所有机动车辆发动机,封锁交通道口。区域内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禁止一切明火,禁止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并设专人监护。

对发生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对危险区、缓冲区、疏散区内实行交通管制,封锁交通道口,区域内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禁止无关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并设专人监护。

对发生其他特种设备(非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的,应在事故现场危险区、缓冲区设立警戒线,封锁交通道口,禁止无关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

(3)紧急疏散人员。发生危害介质泄漏时,应立即确定事发地周边居民和群众的疏散区域,下达人员疏散的指令,组织人员疏散和清场检查,并做好疏散过程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和救助。其中:

对发生易燃易爆和液态氧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立即组织群众向上风向,迎风疏散转移。

对发生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立即组织群众用湿毛巾捂住鼻嘴,向上风向,迎风转移疏散。

(4)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对发生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漏的,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采取措施,处置泄漏。组织消防人员灭火和对发生泄漏的气体进行消毒或稀释,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压力容器及其周边受影响的压力容器,进行喷淋降温。对可倒换的,将事故设备及波及的其它隐患设备内部介质倒换至安全可靠设备之中,对于可移动的设备(如液氯、液氨、二氧化硫气瓶),在经有关专业人员判定可以移动后,组织具有安全防护知识和配备防护装备的人员,将设备移至可处理场所进行处置。

(5)抢救伤员,组织救治。及时、科学、有序地展开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障“120”救护车由事故现场至救治医院的道路畅通。针对事故伤害特征,组织有关医疗机构、专家实施救治。

(6)排查事故原因。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排查事故原因,对事故设备检验检测并进行安全评估,排查可能存在的其他危害。

(7)疏散人员安置。紧急征用车辆,将从疏散区转移出来的群众运送至安置场所。启动紧急避难场所(如中小学、影剧院、体育馆、公园、广场等),妥善安排疏散群众的食宿,做好对群众的宣传解释和安抚工作。必要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告知事故情况、影响区域、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自我防护知识。

(8)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要求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装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9)社会动员。当地政府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负责动员、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征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10)消除危害后果。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发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等措施,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对有毒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理,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4.3.4.扩大应急

对于下列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的事故,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扩大疏散区域和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撤离现场人员,疏散群众,防止造成危害扩大。对无法采取措施、无力控制事故事态的扩大应急时,应立即请求启动相关预案或请求上级支援。

(1)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漏,在无法堵住泄漏,并在周围空间形成混合爆炸气体,有可能形成化学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储罐、罐车);

(2)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造成的火灾,在无法控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温度,可能发生设备爆炸或者火灾影响周边设备可能发生爆炸,或者可能形成空间化学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液化石油气储罐、罐车);

(3)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化学爆炸或物理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电解食盐工艺液氯介质设备内部存有三氯化氮,液氯气瓶内部存有石蜡的);

(4)事故现场建筑物可能发生倒塌和事故设备可能发生垮塌,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

4.3.5.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救援的终止由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救援活动情况和事故调查组的意见,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予以宣布。应急结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事故现场隐患得到妥善处置,事故险情得到根本消除,经现场指挥部检查确认,不存在造成次生事故因素,不会对事故现场和周围环境造成火灾、中毒及环境影响时,由现场指挥部报告,经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可以撤消疏散区,撤回疏散人员。

(2)事故伤员全部送至医院救治,事故死亡人员遗体得到妥善处置,失踪人员已查明,事故现场处于保护状态,由现场指挥部报告,经县级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可以撤消警戒区,撤回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事故现场交由事故单位或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监管。

(3)具备下列条件时,应急指挥机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终止实施应急预案: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4.4.恢复与重建

4.4.1.善后处理

(1)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器材、设备仪器、抢险队伍和场地等,所发生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2)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必须由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3)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4)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5)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4.4.2.调查与评估

(1)事故调查

应急结束后,进入事故调查程序。事故调查工作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调查报告,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

(2)应急总结

应急结束后,应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总结报告经县应急指挥机构批准,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上报。

4.4.3.恢复与重建

(1)社会救助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社会团体、个人或者国外机构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由民政等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严禁侵占、挪用。

(2)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履行保险责任,迅速为受灾单位和个人办理保险理赔。

4.5.信息发布

4.5.1.新闻报道

新闻报道工作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

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新闻发布工作,统一向媒体和社会发布。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加强与负责处理的县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的沟通,提出新闻报道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工作。涉及境外媒体的采访和对境外发布新闻,按有关规定统一对外报道口径。

4.5.2.涉外事宜

应急救援中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救护、接待、境外媒体采访等有关涉外事宜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

4.6.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会宁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件7.5.4:)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县政府建立包括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职能部门、专家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等内容在内的通信方案。

5.1.2.制订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组织网络单位联络表和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常用联系电话表,保证联络通畅。

5.1.3.通信方案应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联系方法。

5.2.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类型,为参加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队伍、应急救援抢险专业队伍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装备。

5.3.其他资源保障

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保障、治安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要求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能,确保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5.4.技术储备与保障

5.4.1.县政府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组建应急救援专业抢险队伍。主要职责:

1.参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处置工作;

2.参与制订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业指导书工作;

3.配备应急救援抢险、排险专业装备,定期实施应急救援演练;

4.承担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5.4.2.根据不同类型和有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制订专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导书,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5.资金保障

县财政在特种设备主管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运行给予经费保障,用于组建应急救援专业抢险队伍、组织应急演练、对安全人员进行培训及配置仪器设备、抢险工具、交通工具、人员奖励等。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件所需政府投入资金由县财政予以保障,根据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及时制定资金计划,快速下达满足急需,并严格监督此项资金的安全使用。

6.监督与管理

6.1.宣传培训

6.1.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6.1.2.政府应当组织、督促对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堵源、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或者撤离、有效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和反应的综合素质。

6.2.预案演练

6.2.1.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演练前应当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6.2.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评估。

6.2.3.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6.3.责任与奖惩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6.3.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3.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大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1.1.本预案施行后,随着今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预案的修订完善,由县市场监管局组织修订完善。

7.1.2.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行动方案和保障计划。

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指挥部成员由于人事变动不在原岗位时,由接任者自行替补。相关人员联系方式及时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1.3.预案由县市场监管局制定与实施。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预案和保障计划。

7.2.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场(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附件下载: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宁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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