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宁县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 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GS5082/2020-600部门:会宁县人民政府
栏目:会政办发来源:会宁县人民政府
作者:会宁县人民政府日期:2020-08-18

县农业农村局、林草局、市场监管局:

《会宁县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2020年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4日

会宁县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根据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转发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通知》(市林草函字〔2020〕87号)文件精神和《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为科学、有序、稳妥地处置好全县范围内在养野生动物,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保护优先,严防危害自然生态。充分发挥在养野生动物的生态价值,在科学评估基础上,优先用于补充野外种群、完善食物链结构、维护生态平衡,切实防止随意放生、过量放生等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破坏或危害。

二是坚持科学指导,分类确定处置方式。根据在养野生动物的不同情况,科学研究明确处置方向、通过放归自然、转变用途、收容救护、合理调配、无害化处理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置,有序消化存量,积极发挥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是坚持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处置工作。把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与野外保护、调整生产经营方向、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科普教育等相结合,将就地处置与跨区域处置相结合,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协调实施。

二、处置对象

全县范围内人工繁育的梅花鹿、雉鸡、珍珠鸡、贵妃鸡、鸵鸟、中华蟾蜍、野猪(杂交种)、蓝孔雀、野兔(草兔杂交种)等。

三、处置措施

(一)划归农业农村部门管理的养殖主体

序号 养殖主体名称 养殖动物 养殖数量(只) 备注

1 甘肃会宁玲辉养殖有限公司 梅花鹿 28

2 会宁县草滩乡鹿旺养殖专业合作社 梅花鹿 24

3 会宁县预成养殖专业合作社 雉鸡 6200

4 甘肃稚南翔珍禽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雉鸡 100

5 会宁县众联畜牧农民专业合作社 珍珠鸡/贵妃鸡 22/295

6 会宁县新三合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鸵鸟 380

7 甘肃省八达养殖家庭农场 野猪(杂交种) 126

8 会宁县大圣养殖场 野兔(草兔杂交种) 21

9 会宁县十里铺杨家沟养殖农场 野兔(草兔杂交种) 600

甘肃会宁玲辉养殖有限公司等前六家养殖主体,县林业和草原局已撤回和注销核发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及文书,移交农业农村部门管理并做好信息分享、资料交接等工作,保障养殖户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甘肃省八达养殖家庭农场在养野猪均为杂交种,引种对象为已进行人工驯养的野猪杂交种,且实施圈舍养殖,经长期驯养后野猪属性已逐渐淡化;会宁县大圣养殖场、会宁县十里铺杨家沟养殖农场在养野兔均为封闭围栏养殖,引种对象为已进行人工驯养的野兔杂交种,野兔属性已逐渐淡化。以上三家移交农业农村部门管理后,要积极引导养殖主体调整养殖结构,转变生产经营方向,尽可能发挥现有养殖设施的作用,最大限度较少养殖主体的经济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有效维护经济和社会稳定。

(二)归林草部门管理的养殖主体

会宁县金蟾蟾蜍养殖有限公司,养殖的成年中华蟾蜍965只、幼蟾蜍30000只左右,继续归林草部门管理,林草部门依法依规做好行政许可证或文书变更、换发等工作。参照《陆生野生动物饲养场通用技术条件》等相关标准,对养殖主体进一步加强五项制度建设,包括养殖场封闭管理制度;定时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台账记录制度;日报告、直报告、零报告制度,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三)需移交至动物园的野生动物养殖主体

会宁县凤翔孔雀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养殖的蓝孔雀9只,由于蓝孔雀为外来物种,不得放归自然,由林草部门协调移交至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即动物园。

四、处置时间

处置工作于8月15日前全面完成,8月20日前由县林业和草原局向市林业和草原局上报处置工作总结。

五、保障措施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法规、生态、舆情等各方面因素和潜在风险,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紧密配合、周全谋划、细致落实,避免造成生态影响、信访事件、矛盾纠纷等次生问题,把处置工作做细做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有效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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