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信访工作办法(试行)

索引号:GS4036/2020-57部门:退役军人事务局
栏目:政策法规来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作者:日期:2020-10-29

白银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信访工作办法(试行)

为规范退役军人事务来访接待、来信办理和网上信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信访工作办法》和《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采用书信、来访、网上信访等形式,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依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协调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称信访人。

(二)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原则,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依法受理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四)权益维护科负责全市退役军人事务信访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

二、信访事项登记

(一)收到信访人通过来信、来访和网上信访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均应及时登记。

(二)信访事项登记应客观真实、准确规范。包括信访人基本情况、反应事项概况、受理办理过程等相关要素,做到关联准确、填写规范、记录详实。

(三)积极推行网上信访,信访事项登记录入系统应与全市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并实现全市系统的网络联通。

(四)信访事项应由本人提出,本人不能提出的,代理人须出具委托人的授权书,按照委托人反映诉求进行登记处理,无书面授权委托的,一般不予登记。

(五)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妥善处理。

三、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

(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办或交办的信访事项。

(二)市委市政府转办或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市信访局转办或交办的下列信访事项:

1.属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本级职责范围的;

2.涉及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重要意见建议的。

(四)市直机关部门转办或重要协同办理的信访事项。

(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直接登记受理的信访事项。

(六)其它信访事项。

(七)信访事项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再)受理:

1.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2.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办理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问题的。

3.信访人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来访的。

4.来访人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

5.已经省市级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6.其他属于不予(再)受理范围的。

(八)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采取书面、短信、电子邮件等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九)对不予(再)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场告知不予(再)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引导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指明路径。

(十)对不予(再)受理的信访事项,不得转送其他市直机关部门和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十一)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市直机关部门和驻银部队职能职责的信访事项,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与涉及的市直机关部门和相关驻银部队协商处理;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提请市信访局(市信访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

(十二)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已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提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不再受理。

四、信访事项办理要求

(一)直接向局领导信访的事项、重要敏感信访事项,视情呈报局领导批示。

(二)下列信访事项,应转送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理:

1.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县(区)未落实的;

2.省、市和县(区)有政策规定,未落实到位的;

3.政策已落实到位,需要做好解释宣传和思想工作的;

4.生活存在特殊困难需要个案帮扶救助的;

5.频繁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为激烈的;

6.省网上信访系统登记涉及本地区的;

7.领导指示交办的。

此类信访事项,按程序审批后,转送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理。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办理意见,并对信访人作出书面答复;如退回,应出具书面材料并说明理由。信访事项办结后,将办理结果反馈市局权益维护科备案。

(三)下列信访事项,应转送市局有关业务科室负责办理:

1.对规范完善退役军人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的;

2.诉求较为集中且国家和省上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

3.情况复杂难以明确处理意见的;

4.集中涉及业务工作的;

5.省厅各处室转办或交办的;

6.领导指示交办的。

此类信访事项,按程序审批后转送市局相关业务科室办理。市局各相关业务科室提出办理意见,并对信访人作出书面答复。信访事项办结后,将办理结果反馈市局权益维护科备案。

(四)对属于本部门职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并督促落实;

2.请求事实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并告知信访人。

(五)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六)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复核机关提出书面复查、复核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申请期限的,经说明情况,复查、复核机关同意,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5名以上信访人提出共同的复查、复核申请,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名,并履行期限授权委托手续。

(七)在大规模聚集上访处置中需要启动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时,应选派熟悉政策的工作人员和涉及上访诉求对应科室的负责人参加,做好政策解释等工作。

(八)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等需外出调查时,涉及业务科室和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派专人全程参加。

(九)不得将信访人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单位。

五、信访事项的督办跟踪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信访事项,应重点进行督办跟踪:

1.重要的个体访或确定为积案的信访事项;

2.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具有苗头性、突发性的重大信访事项;

3.已受理但信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收到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的信访事项;

4.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市委市政府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5.其它重要信访事项。

(二)督办信访事项的提出遵循以下程序:

1.信访事项承办科室视情况提出督办意见建议;

2.信访事项承办科室分管领导审核把关;

3.特殊事项报局主要领导审定。

(三)信访事项的督办可采取电话、发函、会商、约谈、实地督导等方式。

(四)市局权益维护科负责市局各业务科室信访事项督办和各县区信局访事项的督查工作(局领导批示给相关业务科室的信访事项,由该科室负责督办)。

六、信访事项的办结审核

市局各业务科室和各县区局对反馈的信访事项办结材料,应按照“谁办理、谁审核”的原则认真审核,重点审核所报事项与办理事项是否一致,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正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并落实到位,有无信访人的签字意见等。符合办结标准的准予办结,不符合办结标准的予以退回重新办理。

七、信访事项的上报

(一)下列信访事项,应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1.信访人反映带有普遍性、政策性的问题,需综合分析,加强调查研究的;

2.信访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改进工作、完善政策有价值的;

3.需要局领导协调解决的;

4.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

(二)对信访动态综合分析研判,定期或不定期向局领导呈报信访工作情况。

(三)信访工作报告主要采取信访工作月报表等形式,重大突发信访事项应第一时间上报。

八、局领导及科室负责人接访

(一)局领导接访

1.局领导接访的事项主要包括:上级机关向我局交办的信访事项;发生围堵市级党政机关等异常行为的信访事项;信访中反映的重要事项;经召开协调会未解决的信访事项;长期缠访闹访基层难以解决的事项;可能引发连锁反应或大规模集体上访事项;其它需由局领导接访的信访事项。

2.局领导接访主要采取定期接访、分类专题接访、重点约访、带案下访等方式进行。

3.每周周一为局领导接访日,实行局领导轮流值班制。

4.根据信访人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出接访建议,根据情况可安排接访。

5.根据信访事项内容,具体涉及的业务科室负责人参与接访工作。

6.做好领导接访记录,领导接访结束后在《白银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领导接访记录表》上签字。工作人员按照局领导批示,按程序转送县区局或市局相关业务科办理。

(二) 科室负责人接访

日常接访中,根据信访事项内容和信访人的要求,涉及的具体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接访。

九、责任和纪律

(一)局领导应牢固树立群众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带头接访。

(二)信访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1.遵纪守法,严格要求,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2.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办理来信和网上信访、接待来访;

3.严禁刁难、歧视信访人,严禁与信访人发生争吵,激化矛盾;

4.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三)信访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1.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2.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3.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4.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推诿、敷衍、拖延的;

5.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