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政策
索引号: | GS3341/2020-5477 | 部门: | 韩家集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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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社会保险 | 来源: | 韩家集镇 |
作者: | 日期: | 2020-10-12 |
一、参保费征缴和资助标准
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280元/人。缴费资助分全额资助和定额资助两个标准,全额资助标准为280元/人,定额资助标准为200元/人。
二、参保费征缴和资助对象、方式
(一)参保费征缴对象
1.会宁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城乡居民(含外出务工人员、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各类全日制普通大中专学生);
2.非会宁户籍但在会宁长期工作、生活、就学、居住的城乡居民;
3.参军和服刑人员原则上不参保,对于2021年即将复员或刑满释放人员,若其本人或家人自愿参保的可以参保。
4.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参保资助对象
1.全额资助对象为农村一类保障对象、城市全额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五保户)、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定额资助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二、三、四类低保对象和城市差额保障对象。
3. 每位缴费资助对象一个年度仅享受一次资助,同时具有双重以上身份的资助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
4.参军、服刑和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不予资助。
(三)参保资助方式
1.全额资助对象由县财政按照资助标准用资助金代缴参保费,个人不再缴费。
2.定额资助对象参保费由个人全额缴纳后,资助金由县财政局拨付至各乡镇,各乡镇及时转入参保人本人社保卡账户(未办理社保卡的未成年人资助金可以转入监护人社会保障卡)。
三、参保费征缴期限
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限是2020年9月1日开始至2020年12月10日结束,新识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新生儿不受缴费期限限制,新识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需在一个月内完成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新生儿需在出生后90天内完成参保登记和费用征缴。
四、待遇享受期
凡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完成2021年度参保费征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自参保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五、组织实施和责任分工
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征缴工作由县税务局牵头负责,参保资助工作由县医保局牵头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参保费征缴和资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应保尽保、应资尽资、不重复参保、不重复资助”的原则,以个人为单位征缴参保费,做好参保费征缴人员摸底、登记造册、费用征缴、台账建立和佐证资料收集等工作,做到“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六、目标任务
一是确保各乡镇参保率高于97%;二是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参保率达到100%;三是特困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人等特别困难群体的参保率达到100%;四是边缘户、监测户的参保率达到100%;五是社保卡账号采集率达到100%。
七、阶段安排
(一)摸底阶段(截止2020年9月30日)。各乡镇务必于9月30日前摸清户籍人员底数,要摸清本地户籍应保及应资对象、外地户籍应保对象、本地户籍异地参保和无法参保对象情况,摸底结束后主动衔接扶贫、民政、人社等部门核实摸底情况的准确性、完整性,核实完成后将摸底台账(表2、3、4)报县税务局和医保局。
(二)征缴阶段(截止2020年12月10日)。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参保费征缴工作,成立征缴和资助领导小组,制定详细的征缴和资助方案,安排专人负责,全面动员,全面宣传,按照摸底台账,倒排工期,逐一销号。确保按期完成征缴任务。
(三)汇总录入阶段(2020年12月中下旬)。各乡镇在征缴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对参保缴费人数、人员信息、缴费金额、异地参保和无法参保等数据信息进行核对、整理、汇总、录入,建立缴费和资助台账,及时报县税务局和医保局。
(四)资助阶段(2020年12月下旬)。按照“先缴费、后资助、不缴费、不资助”的原则,做好参保资助工作。各乡镇在2020年12月10日前将参保资助花名上报县医保局,由县医保局负责核定参保资助花名并向县财政申请及时拨付和发放资助资金。
八、参保缴费方式、流程、票据开具及其效力
(一)参保缴费方式及流程。参保对象原则上到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参保,采取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确定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集中征缴点。缴费方式主要是乡(镇)村(社区)干部组织集中上门收缴、金融机构(农行、农商行、邮政银行)网点代征、手机APP线上方式、微信平台、支付宝等渠道参保缴费。
对已有参保信息的城乡居民可直接选择以上任何一种缴费方式缴费(乡镇工作人员提醒居民缴费时选择合适的缴费地);对无参保信息的城乡居民先持户口簿、身份证、社保卡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村(社区)申报登记,确保参保信息无误后选择以上任何一种缴费方式缴费;当年出生的新生儿,监护人应自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为新生儿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村(社区)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到各银行网点柜台缴费。
乡(镇)村(社区)干部采取上门收缴方式收取的医保费,当日要将收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交至乡镇金融机构代报解账户,并将现金交款单(回单)交至乡镇基本医疗保险业务人员,经核对汇总后集中录入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解缴入库;当天下午5点以后收取的医保费,第二天必须解缴入库,严禁医保费留存至个人账户。
各乡镇及银行人员开具医保费时认真核对询问缴费人身份所属缴费地,严禁缴入外地。各乡镇及银行代征人员将征收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税务、医保部门沟通,杜绝使用错误身份证明缴费。各乡镇定期将缴费人数及金额与税务、医保部门进行对账。县税务局及时统计通报各乡镇参保缴费进度情况。
(二)票据开具及其效力。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票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甘税函〔2019〕560号)文件要求开具缴费凭据或缴费证明。对于乡(镇)村(社区)干部上门收缴的医保费,由收缴人开具税务发票,即《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专用票据》(三联手工装订版,必须加盖税务委托代征专用章有效),无税务票据的乡镇向缴费人在代征客户端系统开具缴费证明(缴费证明须加盖乡镇公章、财务专用章或收讫专用章生效);居民自行到各金融机构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时,各金融机构代征并出具经收凭据(经收银行加盖公章、财务专用章或收讫专用章后生效);缴费人通过线上方式缴纳的医保费在所在乡镇代征系统打印缴费证明(缴费证明须加盖乡镇公章、财务专用章或收讫专用章生效)或对应的银行柜台打印征收凭据(银行加盖公章、财务专用章或收讫专用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