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 GS3234/2021-424 | 部门: | 丁家沟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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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乡村振兴 | 来源: | 丁家沟镇 |
作者: | 日期: | 2021-01-14 |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14 部委《关于印发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百问百答的通知》(发改振兴〔2019〕1068 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5 号)精神,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全县实际,就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十三五”期间建档立卡搬迁人口的安置住房为主,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非建档立卡同步搬迁人口的安置住房一并纳入工作范围,设置绿色通道,统一组织,集中办理登记。对手续完备的安置住房,于 2020 年 11 月底前完成登记发证;因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竣工验收等手续不完善导致不能登记的,按照“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采取联合会审方式,尽快统一完善相关手续,于 2020 年 12 月底前完成登记发证,做到安置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应发尽发。
二、实施步骤
(一)梳理申报。各乡镇政府、项目主管单位对易地搬迁项目进行梳理申报,此项工作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前完成。
(二)材料收集。由发改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统一获取办理安置住房登记所需规划、用地、竣工验收材料和搬迁群众身份证明、安置住房分配(购买)凭证等,确保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基础材料全部完备,此项工作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前完成。
(三)办理登记。对材料完备的项目,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3个工作日内完成转移登记。
三、相关政策要求
(一)税费减免。严格落实《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 号)及《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要求,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一律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免征契税、个人所得税。
(二)分类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发改振兴〔2019〕1068号)要求,根据安置住房土地性质和取得方式、安置方式,分类办理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明“易地扶贫搬迁保障性住房”。使用国有土地建设的安置住房,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办理登记;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安置住房,根据用地批准文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安置住房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可合并办理。1.对进城入园采用回购商品房的方式安置的,可由项目主管部门与开发商签订回购协议,并向开发商提供搬迁对象资格确认文件和身份证明。具体办证时,由开发商收集相关申请人(安置人员)身份证明、合同、委托书,并持资格确认文件等资料集中批量办理,不再提交单独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及询问笔录。2.对采用建设农村居民安置点方式安置的,由乡镇政府组织所在乡镇承担农房补充调查单位按农房补充调查的要求进行调查测量、收集资料,并按照《会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会宁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会政发〔2018〕164号)相关规定和《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会政办发〔2020〕46 号)要求办理。对按新农村集中点办理用地手续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逐宗落实到户,并由乡镇政府组织所在村委会持资格确认文件等材料集中申报,统一办理,不再提交单独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及询问笔录。安置户户口不在安置点所在村的,可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再办理户籍迁入手续。3.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可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权证,也可以按照房地一体登记的原则,一并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4.对易地扶贫搬迁点土地权属调整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按照调整协议确定的土地权利归属,依法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权转移登记。
(三)坚持“一户一宅”和“拆旧建新”原则。搬迁入住易地扶贫安置房农户要腾退旧宅基地的,在确权登记时对安置住房予以登记,原有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原土地证书由登记机构注销;或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可与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进行产权置换,并将置换后的宅基地予以腾退。已享受易地扶贫安置房农户,相关部门不得批准新建宅基地。
(四)安置房面积问题。利用回购的商品房作为安置住房源的,产权面积按建筑面积登记,面积误差原则不得超过回购协议中约定的房屋面积的±3%。
(五)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产权归搬迁户个人所有。搬迁户整户死亡后,如有法定继承人,则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其房屋产权;如无法定继承人,则其房屋产权应收归村集体或当地政府进行处置。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原则上 20 年内不得抵押、出售、转让(依法继承的除外);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安置住房,在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下,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交易。
四、相关问题处理
(一)关于验收标准执行问题。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执行项目开工时规划、建设、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环保等政策与技术规范。
(二)关于未办理供地手续问题。对未办理供地手续的项目,属占用国有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项目动工时的供地政策,补办土地供应手续;属占用集体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源发〔2020〕128 号)精神办理后,乡镇政府可依据批复文件或审批表逐宗落实到户;分散安置自建住房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 号)精神办理。
(三)关于违反工程规划建设问题。可依据《会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二)》(会政发〔2020〕8 号)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四)关于未办理竣工备案的问题。对未履行开工审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经检测鉴定满足设计和标准规范要求的,检测鉴定报告替代办证所需的建设工程已竣工的资料;经检测鉴定不满足设计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应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整改。集体土地上项目未竣工验收的,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交付后农户自行改扩建的,可由农户出具房屋已竣工的申明代替竣工材料。
(五)关于未办理消防手续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经依法处理后,补办相关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手续。新版建设工程消防技术规范实施前消防设计文件已通过审查合格的项目,可按消防设计文件审查时的规范进行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其中不属于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其他居民住房工程,消防工程施工质量可由住建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条件评估,经评估合格的,建设单位据此申报办理消防备案手续。对于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消防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检测鉴定报告替代办证所需的建设工程已竣工的资料。
五、职责分工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集中时间、人员和地点,全面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集核验安置户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家庭成员)、安置住房农户资格确认以及证书发放等工作。
(二)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统一办证工作,并提供安置点建设项目的相关竣工验收资料。
(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有关用地批文、用地范围、用地报批、规划调整等资料,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有关问题;负责已完成建设的项目进行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委托技术单位对调查数据进行全面核查和数据整合建库;负责业务培训指导、外业权籍调查、调查成果的公示、审查审核、不动产登记以及登记成果建档等工作;负责将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推广运用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登记发证工作之中。
(四)县公安局负责提供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门牌号、安置户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数据。
(五)县财政局负责将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以及权籍调查发证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六)县住建局负责建设项目的竣工备案、消防验收、房屋维修基金有关政策解释说明,提供商品房买卖制式合同,房屋面积审核,楼盘表建立等工作。
(七)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估备案。
(八)国家税务总局会宁县税务局负责相关税收的征收和减免工作。
(九)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审批的指导工作。
(十)县执法局负责城区规划区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项目的查处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据本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制定详细计划,选派精干人员,科学组织推进。
(二)强化协作,形成合力。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配合,建立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办证效率。对在办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协调解决,属重大问题的,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三)建立台账,狠抓落实。县自然资源局要主动对接搬迁项目主管部门,准确掌握全县集中安置点和安置住房数量、分布,安置住房已登记的、具备登记条件尚未登记的数量,暂时不能登记的原因类型及其数量,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实行挂账管理。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