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8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调项项目计划的通知
索引号: | GS4232/2020-3907 | 部门: | 乡村振兴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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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巩固拓展 | 来源: | 扶贫办 |
作者: | 日期: | 2018-10-10 |
会脱贫领发〔2018〕72号
会宁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关于下达2018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调项项目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
根据会宁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2018年部分项目管理费调项的批复》(会脱贫领发〔2018〕70号)及会宁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2018年部分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调项的批复》(会脱贫领发〔2018〕71号)文件精神,现将会宁县2018年部分项目管理费144.4万元和2018年部分省级财政专项扶贫剩余资金505.6万元,共计650万元随文下达。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白银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管好用好扶贫资金。
二、产业项目由乡镇按照计划组织实施,自验造册,再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验收、报账。
三、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国库集中支付。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扶贫资金,不得擅自调整项目,确需调整项目的,必须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准,报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方可调项。
四、整合到其他部门的项目,由行业部门负责实施、验收、报账。
五、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项目软件资料建设,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档案和财务档案,特别要注重项目后续管理,确保项目发挥最大效益。
六、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各乡镇、各部门要相互衔接,加强协调指导,开展技能培训和招标采购,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七、实行项目公告公示制度。项目计划确定后,在政府网站和乡村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
八、各乡镇和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和监督,以确保2018年各项扶贫项目的全面完成。
会宁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2018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