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查处道路开挖 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索引号: | GS2031/2020-3249 | 部门: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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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政策解读 | 来源: | 县执法局 |
作者: | 日期: | 2020-12-15 |
近日,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在砚台路丁字路口北侧有人开挖人行道,不仅影响市容市貌,而且存在安全隐患,对此执法人员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该处人行道砖已被取出,泥土堆积在两侧,开挖面积约20平方米;通过与当事人的交谈了解到,因家中需接入自来水管道,当事人到相关部门办理了施工协议后进行道路开挖。
执法人员将相关证件进行了备案登记,同时要求当事人按照施工协议要求,做到规范施工,做好施工围挡,保证行人安全,当事人表示积极配合工作,施工完成后及时恢复原状。在此我们也提醒广大市民,在挖掘城市道路前,一定要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按要求施工并及时恢复路面,以免对交通秩序环境造成影响。
法律法规: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