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报道之占道经营

索引号:GS2031/2020-3246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栏目:政策解读来源:县执法局
作者:日期:2020-12-21

近日,县执法局持续加大城区市容秩序的管控力度,重点对占道经营现象进行专项整治,依法规范不文明经营行为,维护良好市容环境秩序。

县执法局温馨提示:

1.请勿出店占道设摊经营

2.请勿以路为市,摆摊设点

3.请勿在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

4.请勿在公共场所搭建和摆放各类营业性棚亭

5.请勿占用盲道超范围设摊经营

法律衔接:

一、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和摆摊设点。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和拆除。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设摊经营的处罚: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设摊经营。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侵占城市道路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行为,占道经营、摆摊设点、影响交通的处罚: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和摆摊设点。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和拆除。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