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会宁县城市道路车辆运输防渗防撒防漏
索引号: | GS3946/2019-3204 | 部门: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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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政策法规 | 来源: | 县执法局 |
作者: | 日期: | 2019-01-10 |
会宁县城市道路车辆运输防渗防撒防漏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城市道路干净整洁,防止城市道路车辆运输渗撒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城区内运输渣土、砂砾、石子、矿料、粉尘、垃圾、土方、灰浆、酒糟、焦炭、粪便(以下简称渗撒漏物)等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运输渗撒漏物等流体、散装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渗撒漏措施,自觉履行维护城市道路卫生义务,严防运输中渗、撒、漏导致污染城市道路,并主动接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城市道路防渗防撒防漏监管包括: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各类运输车辆的渗撒漏行为和造成道路污染的行为。
第五条 运输单位应对运输车辆采取本规定要求的防渗撒漏措施,确保运输中不渗不撒不漏;交通运输部门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运输车辆管理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公安交警部门应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施工企业必须落实6个“百分之百”措施。施工现场100%围挡、工地裸土100%覆盖、工地主要路面100%硬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出工地运输车辆100%冲净无撒漏、裸露场地100%绿化或覆盖。未按要求落实6个“百分之百”措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运输车辆驶出装载现场前,必须将车辆槽帮和车轮冲洗干净,车轮不得带泥行驶;建筑施工工地要在车辆出口处,铺设长度不小于30米,宽度不小于5米的混凝土洗车槽,并在出入口处设置冲洗车轮的设备及相应的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
第七条 城区内运输车辆实行密闭运输,车辆四周槽帮牢固,无破损,挡板严密,篷布包裹遮盖捆扎严密;车辆装载适量,覆盖严密,不抛洒、不遗漏、不飞扬、不超速(小于40公里/小时),弯道减速慢行。
第八条 运输渗撒漏物的车辆(含农用车)装载应低于车厢马槽10公分,采取覆盖包裹车辆箱体30公分拉运。
第九条 运输渗撒漏物的车辆,应在车帮两侧及后侧设置自动篷布(规格:长度、宽度与车帮外侧尺寸相一致,兜口宽为50公分、深为20公分,采用结实的篷布制作),用扁铁条固定;混凝土灌装车在漏口处设置自动篷布,确保不渗不撒不漏。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停业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取密闭防尘网遮盖的。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十二条 运输渗撒漏物的车辆不按本办法采取防护措施,造成城市道路污染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驾驶员改正并及时清除,拒不清除或者没有条件清除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环卫作业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运输车辆渗漏、撒漏的行为有权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给予举报单位和个人表扬和奖励。
第十四条 在各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装监控设备,纳入城市管理数字平台系统,加强施工工地的监管。同时,在城区进出口重点位置,设立日常巡查点,进入城区的车辆必须进行清洗。
第十五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建立长效督查考核机制,对失职、渎职行为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县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应积极配合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管理。
县城范围内新开工项目,主管单位和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十日内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履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与建筑工程管理单位、施工企业配合制定6个“百分之百”具体落实措施。各建筑施工工地,施工方应在工程动工前和住建局、执法局以及项目主管单位签订四方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可行的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