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览 | 白银市人民政府印发《白银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三十条》
索引号: | GS3537/2023-31440 | 部门: | 柴家门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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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政策解读 | 来源: | |
作者: | 日期: | 2023-04-20 |
速览 | 白银市人民政府印发《白银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三十条》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产业培育和高质量发展,吸引更多企业到我市投资兴业,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政策支持的招商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白银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主要支持全市重点发展的丝路寒旱特色农业、有色稀土、文化旅游、新材料、数字经济、生物医药、装备制造、循环化工、新能源、绿色环保、通道物流、能源储运转化等产业链项目。本地企业改造提升新增项目,同样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落地投资奖。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1亿元以上(含)项目,市政府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符合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财政奖补条件的,依据《甘肃省省级招商引资财政奖补实施办法》(甘商财务发〔2021〕425号)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给予奖励。(市经合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组织落实) 第四条 经济贡献奖。新引进项目在我市纳入统计和缴税的,其投产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在500万—1000万的,5年内按不高于80%的比例分档实施奖补,其中第一年为80%,第二年、第三年为70%,第四年、第五年为60%;投产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的,5年按80%的比例实施奖补,奖补资金企业用于增加研发投入及投资再生产等。奖补资金市、县区财政分级承担。(市经合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白银高新区配合组织落实) 第五条 招大引强奖。对新引进的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经权威认定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总部、分支机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正式运营一年后,对地方经济贡献不低于300万元,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市经合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白银高新区配合组织落实) 第六条 新引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投资建设农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5000万元的,按投资额的0.5%进行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进行奖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 第七条 对当年新增固定资产超过1000万元(不含土地投资和可对外出售的投资额)的文化旅游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建成运营并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 第八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新入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申报年度产值达到3亿元的建筑企业、限额以下转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下转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分别牵头,市财政局配合组织落实) 第九条 新引进招商引资工业类项目,属于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以出让方式供地,受让人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白银高新区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条 确需使用《白银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以及依法可以使用的上述范围内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符合国家集约用地标准的,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分别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执行。(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白银高新区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一条 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方式供应产业用地。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以先租后让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超过5年。现有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白银高新区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二条 新引进的文化旅游产业(不含住宅)、社会福利、医疗卫生、教育科技、康养服务(不含住宅)、体育健身、电子商务等社会公益性和服务业项目,经主管部门认定,属营利性质的,按照用地性质及所在地等级确定的基准地价,经评估后作为供地起始价格,以公开出让形式办理用地手续。土地出让金市、县(区)留成部分,由市、县(区)财政除去土地收储成本及按政策计提部分覆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后,剩余部分全部用于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白银高新区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三条 全力保障招商引资项目水电气暖等生产要素供给,保证水电气暖按期接入。对入驻各类工业园区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用户不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减轻项目建设成本。(市发展改革委、国网白银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白银高新区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四条 对符合产业环保政策的企业,电价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快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676号)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721号)等相关政策执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落实) 附件:白银市招商引资项目奖补细则 根据《白银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三十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申请 投资项目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每年12月底前向项目所在地县区、高新区经济合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结合享受奖励的类型,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投资合同(原、复印件); 2.申请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副本(复印件); 5.土地出让金支出票据(复印件);白银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三十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府奖励政策
第三章 产业扶持政策
第四章 要素保障政策
第六章 项目引进奖励政策
第七章 配套服务政策
第八章 附则
附件白银市招商引资项目奖补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