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县域商业项目管理制度
索引号: | GS2149/2022-31095 | 部门: | 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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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部门文件 | 来源: | 会宁县商务局 |
作者: | 日期: | 2022-10-1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域商业建设项目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实施县域商业建设项目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管理。
第三条 县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应按照省、市相关要求进一步细化管理制度,落实制度规定,保证项目建设的规范性和实施进度。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是县域商业建设的责任主体,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主管部门印发的县域商业建设工作方案和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指标体系,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并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第二章 项目选择
第五条 建立“企业目录+项目清单”机制,确定项目选择程序。需要招标的项目,应于资金下达后启动招标程序,确定项目承办单位,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内容及其承办单位,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项目管理制度经市级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核定后,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备案。项目实施中如有调整,应正式行文说明理由并再次备案。
第七条 在本级政府官方网站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县域商业建设实施方案、项目资金项目等信息,督促承办单位在商务部“内贸资金网络管理系统”填报资金使用情况,并依法保护项目承办单位信息安全。
第八条 提供项目监督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公开各具体项目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要求、项目承办单位名称、扶持资金额度、完成时限、绩效目标等。
第九条 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建设、验收、补助、公示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及时、完整。
第四章 项目阶段任务的验收
第十条 按照全省和会宁县县域商业建设工作方案和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制定项目阶段任务的验收办法。
第十一条 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或聘请第三方机构,明确验收职责,开展项目阶段任务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阶段任务完成后,由项目承办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主管部门受理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组应做到每个项目逐一实地验收,核对工作材料原件、相关数据等。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两种,验收完成后应出具验收意见书并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对验收的真实性负责。企业的验收材料及各项目验收意见书由县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向项目承办单位拨付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启动之初,根据项目特点向承办单位预拨部分资金,预拨资金最多不超过总额度的50%,待项目如期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再行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六条 县商务局在项目实施一年半时间内完成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并形成验收报告,报告应包括所有项目的验收结论、本地主要做法、工作亮点、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逐级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
第五章 项目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县商务、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加强对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指导、监督、检查,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八条 县商务局加强对项目的日常指导及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对带有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报省、市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县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