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草原管护员管理办法

索引号:GS1863/2023-31016部门:林业和草原局
栏目:政策法规来源:
作者:日期:2023-03-23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草原资源保护和管理,落实草畜平衡和草原禁牧政策,防治草原破坏,规范草原管护员行为,保障草原管护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草原管护员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聘用,从事所在村草原管护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在每个行政村,应聘用1名草原管护员,负责本村草原的日常管护工作。

    第四条  草原管护员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聘用,报县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第五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以及管理制度、巡查制度和工作责任的制定。

    第六条  草原管护员的聘用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在20至50周岁(建档立卡户人员20至55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从事草原管护工作的能力与条件;

    (二)热爱草原,有较强的责任心;

    (三)熟悉管护责任区的情况,优先选择在本村从事草原畜牧服务事业相关人员兼任;

(四)户籍在本村的农牧民,优先聘任贫困户人员。

    第七条  草原管护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草原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对管护区草原进行定期巡查,每15天巡查一次,对日常巡查情况建立巡查工作记录

    (三)监督草原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执行禁牧制度;

    (四)及时制止开垦、非法占用草原和破坏草原资源等违法行为,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县林业和草原局)报告;

    (五)负责保护草原围栏、草原防火设施及宣传保护标识;

    (六)负责草原火情、鼠虫病害灾情的监测和报告。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草原管护员的管护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草原管护员工作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工作补助。

    第九条  草原管护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聘:

    (一)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不履行管护职责的;

    (三)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条 我县草原管护员工作报酬补助按2000/人·年的标准发放,乡政府发放完成后将发放花名报县林业和草原局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截留、挪用草原管护员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