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印发《甘肃省省级河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

索引号:GS1904/2022-30521部门:水务局
栏目:规划计划来源:甘肃省水利厅
作者:日期:2022-07-13

近期,省水利厅印发《甘肃省省级河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全文如下:

甘肃省省级河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



前 言

河湖岸线是河流两侧、湖泊周边一定范围内水陆相交的带状区域,作为支撑沿岸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是河流、湖泊自然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和沿岸重要国民经济设施建设的载体。岸线的开发利用与防洪、河势、供水及水生态、水环境保护密切相关。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明确把“严格河湖空间管控,管理保护水域岸线”作为河湖长制的重要内容。水利部多次发文要求各省从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维护国家水安全的整治高度,推动河湖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要求利用全国“水利一张图”及河湖遥感本底数据库,及时将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岸线规划分区成果、涉河建设项目位置信息上图,实现动态监管。

编制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划定岸线功能分区,是中央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明确的重要任务,是加强岸线空间管控的重要基础和推动岸线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的重要措施,对于保障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开展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有助系统治理“盆”和“水”,推动河长制、湖长制加快从“有名”向“有实”转变,并加强流域生态保护治理,促进流域高质量发展,改变河湖面貌向好,使各河湖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

根据《甘肃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水利部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标(试行)的通知》、《甘肃省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建议名录》、《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河湖采砂专项整治的通知》、《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河湖岸线利用项目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我省对黄河干流(玛曲段)、洮河、嘉陵江、白龙江、渭河、泾河、湟水河、大通河、庄浪河、黑河、疏勒河、石羊河 (含西营河)、讨赖河、冶木河、大夏河、葫芦河等 16 条河流开展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并建设甘肃省省级水域岸线数据库与管理信息系统。

本次规划工作于2020年4月启动,历时一年多,在甘肃省河长制办公室领导和组织下,由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及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四家设计单位开展省级河流的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单位通过多次现场调查和对接,以及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省、市、县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先后三次邀请省内外相关专家对规划成果进行审查和指导,最终完成了各河流的规划编制任务。规划在充分调查收集规划河湖范围内岸线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全面分析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经济社会发展对岸线开发利用的需求;按照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控制条件,划分了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等四类功能区以及外缘边界线、临水边界线两条边界控制线,提出了相应的分区管理、用途管制和调整要求。

本次编制完成的16条河湖岸线规划,以2019-2030年为规划期,规划范围内河道(湖泊)总长3978.36km,岸线总长度7769.83m(其中左岸3873.21km,右岸3797.95km,湖泊周长98.67km);共划分功能区1458个,其中保护区283个,保留区500个,控制利用区532个,开发利用区143个,岸线长度分别为1920.75km、2652.35km、2299.51km、814.08km,分别占岸线总长度25.0%、34.5%、29.9%、10.6%,充分体现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

1 基本情况

1.1 规划范围

甘肃分属内陆河、黄河、长江3大流域,涉及黑河、疏勒河、石羊河、黄河干流、洮河、渭河、泾河、湟水、北洛河、嘉陵江等11个水系,共有江河及其支流、洪水沟道3338条。其中,流域面积在50km2及以上河流1590条,省内总长度为5.78万km;流域面积100km2及以上河流841条,省内总长度为4.19万km;流域面积1000km2及以上河流132条,省内总长度为1.74万km;流域面积10000km2及以上河流21条,省内总长度为0.66万km。全省常年水面面积1km2及以上湖泊7个,省内水面总面积100.02km2;另有特殊湖泊2个(月牙泉和青土湖)。本次规划选择河流为内陆河流域的黑河、疏勒河、石羊河 (含西营河)、讨赖河,黄河流域的黄河干流(玛曲段)、洮河、渭河、泾河、湟水、大通河、庄浪河、冶木河、大夏河、葫芦河以及长江流域的嘉陵江、白龙江,总计16 条河流,河道(湖泊)总长3978.36km。

(1)黑河:规划范围起点为青海省祁连县与甘肃省肃南县交界处,终点为酒泉市金塔县与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交界处,河道长度465.89km;规划河流左右岸岸线总长度992.56km,左岸494.71km,右岸427.85km;规划河段涉及张掖市肃南县、甘州区、临泽县、高台县和酒泉市金塔县。

(2)石羊河(西营河):规划范围为西营河、石羊河干流和青土湖。其中,西营河起点为青海省门源县与甘肃省肃南县交界处,终点为武威市凉州区三岔村汇入石羊河干流,河道长度104.97km;石羊河干流起点为武威市凉州区松涛寺测流断面,终点为武威市民勤县沙咀墩,河道长度137.12km,两段河道长度共242.09km;河流左右岸岸线总长度469.02km,其中左岸231.18km,右岸237.84km;规划河段涉及张掖市肃南县皇城镇,武威市凉州区、民勤县,金昌市永昌县。青土湖,旱区湿地面积106km2,规划岸线长度42.58km,民勤县境内。

(3)疏勒河:规划范围为疏勒河和大苏干湖。其中,疏勒河规划范围起点青海省天峻县与甘肃省肃北县交界处,终点为甘肃省敦煌市省道303,河道长度514.91km;规划河流左右岸岸线总长度1069.09km,其中左岸538.62km,右岸530.47km;规划河段涉及酒泉市肃北蒙古自治县、玉门市、瓜州县和敦煌市。大苏干湖为青海省茫崖市界与甘肃省阿克塞县湖界,甘肃省境内面积115.52km2,湖泊岸线长度56.09km,大苏干湖涉及酒泉市阿克塞县。

(4)讨赖河:规划范围起点为讨赖河张掖市肃南县与嘉峪关交界,终点为酒泉市金塔县入黑河口,河道长度253.97km;规划河流左右岸岸线总长度572.94km,其中左岸283.80km,右岸289.14km;规划河段涉及嘉峪关市、酒泉市肃州区和金塔县。

(5)黄河干流(玛曲段):规划范围包括玛曲县城段和欧拉镇段,两段总长20.0km。其中,玛曲县城段起点为玛曲县瓦日湖曲入口,终点为黄河特大桥,河道长度12.5km;欧拉镇段为河流左岸,起点为尔合曲汇入口上游1.8km,终点为尔合曲汇入口下游5.7km,河道长度7.5km;规划河流左右岸岸线总长度35.66km,其中左岸22.26km,右岸13.40km;规划河段均在甘南州玛曲县境内。

(6)渭河:规划范围为渭河甘肃段,起点为渭源县五竹镇西南左岸、右岸,终点左岸于麦积区三岔乡北峪村进入陕西境内,右岸终点为麦积区东岔镇牛背村省界断面,河道长度360km;规划河流左右岸岸线总长度675.68km,其中左岸304.32km,右岸372.36km;规划河段涉及定西市渭源县、陇西县,天水市的武山县、甘谷县、麦积区。

(7)泾河:规划范围为泾河甘肃段,起点为崆峒区祁家山村附近,终点左岸位于宁县长庆桥镇附近,右岸位于泾川县甘陕交界处,河道长度141.83km;规划河流左右岸岸线总长度267.27km,其中左岸134.54km,右岸132.73km;规划河段涉及平凉市崆峒区、泾川县、庆阳市宁县。

(8)庄浪河:规划范围为庄浪河甘肃段,起点为祁连山东端冷龙岭山麓青峰岭,终点为庄浪河入黄河口,河道长度188km;规划河流左右岸岸线总长度361.51km,其中左岸180.97km,右岸180.54km;规划河段涉及武威市天祝县,兰州市永登县、西固区。

(9)大通河:规划范围为大通河甘肃段,起点为天祝县与青海省互助县交界处,终点为大通河入湟水汇合口,河道长度105km;规划河流左右岸岸线总长度175.6km,其中左岸45.5km,右岸132.73km;规划河段涉及武威市天祝县和兰州市永登县、红古区。

(10)湟水:规划范围为湟水甘肃段,左岸起点为大通河入湟水汇口处,右岸起点为甘肃省永靖县与青海省民和县交界处,终点为湟水入黄河口,河道长度69km;规划河流左右岸岸线总长度111.11km,其中左岸73.47km,右岸37.64km;规划河段涉及兰州市红古区、西固区,临夏州永靖县。

(11)洮河:规划范围为洮河干流甘肃段,起点为甘肃省碌曲县与青海省河南县交界处,终点为定西市临洮县扎马圈村,河道长度562km;规划左右岸岸线总长度1171.72km,其中左岸584.91km,右岸586.81km;规划河段涉及甘南州碌曲县、合作市、卓尼县、临潭县,定西市岷县、渭源县、临洮县,临夏州康乐县、广河县、东乡县。

(12)葫芦河:规划范围为葫芦河干流甘肃段,起点为甘肃省静宁县与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交界处,终点为天水市麦积区入渭河汇口,葫芦河甘肃段河长169km;规划岸线总长度338.14km,其中左岸168.83km,右岸169.31km;规划河段涉及平凉市静宁县、庄浪县,天水市秦安县、麦积区。

(13)大夏河:规划范围为大夏河干流甘肃段,起点为甘肃省夏河县与青海省同仁县交界处,终点为临夏州临夏县塔张村,河道长度155km;规划左右岸岸线总长度312.90km,其中左岸156.16km,右岸156.74km;规划河段涉及甘南州夏河县,临夏州临夏县、临夏市、东乡县。

(14)冶木河:规划以冶木河北源作为主源,起点为甘南州合作市佐盖多玛乡,终点为临夏州康乐县莲麓镇入洮河汇口,河道长度98km;规划左右岸岸线总长度191.72km,其中左岸95.61km,右岸96.11km;规划河段涉及行政区为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卓尼县、临潭县,临夏回族自治州康乐县和省直管的甘肃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15)嘉陵江:规划范围为嘉陵江干流甘肃段,起点为陕西省凤县与甘肃省两当县交界处,终点为陕西省略阳县与甘肃省徽县交界处,河道长度70.0km;规划左右岸岸线总长度154.91km,其中左岸78.58km,右岸76.33km;规划河段涉及陇南市的两当县和徽县。

(16)白龙江:规划范围为白龙江干流甘肃段,分两段,上段起点为碌曲县郎木寺村,终点为碌曲县郎木寺旧桥头,河道长度14.5km;下段起点为甘肃省迭部县与四川省若尔盖县交界处,终点为甘肃省文县与四川省青川县交界处,河道长度450.5km,两段河道长度共465.0km;规划左右岸岸线总长度841.91km,其中左岸414.40km,右岸426.78km;规划河段涉及甘南州碌曲县、迭部县、舟曲县、陇南市宕昌县、武都区、文县。

1.2 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现状

(1)经济社会发展概况

规划范围内河流涉及甘肃省13个市州,2018年人口约1643万人,占全省人口总数的62%;土地面积约40.14km2,占全省国土面积的89%;耕地面积2993千公顷,占全省耕地面积的56%;地区生产总值约4284亿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52%。

(2)生态敏感区

规划范围内河流岸线左右岸涉及生态敏感区87处,包括国家公园4处、地质公园6处、森林公园6处、湿地公园3处、自然保护区20处、饮用水水源地38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10处。其中国家级33处,省级21处,市县级33处。

(3)岸线开发利用总体情况

甘肃省省级河流大多数河流现状涉河工程项目主要为防护工程体系、取用水口、桥梁工程、跨(穿)河管道、电缆等。除堤防、护岸工程较长外,其中桥梁及电缆处数较多,其次为取排水口,电站较多分布于洮河、大夏河、白龙江及大通河。

根据规划各河统计,规划范围内河流左右岸岸线长度7671.15km,岸线开发利用长度482.95km,开发利用程度为6.28%。其中,取排水设施占岸线长度的0.73%,电站及附属建筑物占岸线长度的0.91%,桥梁项目占岸线长度的2.08%,管道及线缆项目占岸线长度的0.41%,其他涉河建筑物占岸线长度的2.15%。

2 规划的必要性

2.1 岸线保护与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统一的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

近年来自推行河长制工作以来,相关部门不断加强了岸线开发利用管理,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上有序推进,但由于岸线边界不清,岸线利用底数不详,岸线功能定位不明确,缺少系统的岸线区域分类控制要求及保护规定,河道岸线分区分级管理缺乏相应依据,涉河项目开发建设利用是否侵占岸线、是否符合空间管控要求等难以确定,管理和审批依据不足、难度大,造成部分河段开发无序,致使防洪、供水、生态环境保护等岸线功能缺乏统筹协调,岸线利用也未能处理好上下游、左右岸等方面的关系,甚至影响河势走向和稳定,呈现岸线保护和利用管理不到位。

(2)局部地区岸线利用布局不尽合理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岸线利用项目日益增加,涉河工程和设施逐渐增多。一些建设项目开发利用布局不尽合理,开发利用方式粗放,易造成河岸冲刷,或导致局部河势失稳,对防洪安全及河势稳定造成不利影响;有些排污口设置和布局不符合河段水功能区水质保护的要求,对供水安全造成潜在威胁;个别开发项目布置在自然保护区内,可能影响珍稀鱼类的洄游、繁殖等。同时,局部地区存在岸线过度开发现象,建筑物侵占河道的现象时有发生,并有局部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突出问题,形成“水多”、“水少”、“水脏”、“水浑”等新老水问题,建设项目的群体累积效应已经显现,对防洪、河势、供水和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3)岸线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有待加强

虽然近年来国家对中小河流保护治理力度增大,治理河段的防洪能力明显增强,设防标准显著提高,但受投资规模等因素影响,很多需设防河段还未修建防洪工程,且在现状防洪工程中,存在企业自筹修建的简易防洪堤,防洪标准低、工程质量差,难以抵御较大洪水,未形成完善的保护性防洪体系。实施河长制工作以来,河流进行了“清四乱”,非法占用岸线的问题得到极大改善,但部分河段管理范围内仍存在着一定厂房、民居等建筑物,部分河段有大量的耕地,甚至基本农田挤占河道正常行洪断面,部分河段涉及生态敏感区,其空间保护功能没有对应的体现,客观上对岸线乱占滥用和空间保护起不到遏制作用,与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理念不符,不利于岸线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岸线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有待加强。

(4)岸线的监督管理水平需进一步提高

现状各河流实行的流域与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同时涉及水利、交通、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多行业、多部门的管理,由于岸线开发利用管理法规不健全,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政策缺乏,造成部分河段开发无序,存在“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等问题,致使防洪、供水、生态环境保护等岸线功能缺乏统筹协调,制约了岸线资源的有效保护、科学利用和依法管理,亟需推进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逐步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长效管理机制。

2.2 规划的必要性

(1)是新时期治水思路对河湖管理提出新要求。

新时期河湖管理要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实现人水和谐共生。河湖岸线资源对维护河湖生态功能和健康生命至关重要,需统筹上下游、左右岸,系统治理,综合发力,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强化岸线保护与节约集约利用,强化规划约束和监督管理,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2)是保障防洪、供水和河势稳定的需要

现状部分岸线建设项目布局和方式不尽合理,局部河段存在岸线过度开发现象,建设项目的群体累积效应已经显现,对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及河势稳定造成不利影响。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对岸线开发利用的需求较为迫切,亟需统一规划,强化管理,统筹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以保障防洪、供水及河势稳定。

(3)是统筹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强化岸线资源保护的需要

河湖岸线是重要的自然资源,部分河段因自然本底需进行保护性治理,部分河段因社会经济发展需求需保护性开发,还有部分河段需进一步清理治乱,要按照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实现岸线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4) 是维系优良生态环境的需要

甘肃省是国家西部生态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范围涉及众多的国家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饮用水水源地等生态敏感区,岸线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迫切需要通过科学布局、强化保护,避免岸线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并发挥好岸线自身的生态功能,以维系优良的生态环境。

3 指导思想与规划目标

3.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人水和谐的理念,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相关部门和行业间的关系及近远期规划的需求,通过对岸线资源的优化配合和合理布局,在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和满足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岸线资源的多种功能,实现岸线资源的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实现岸线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2 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坚持保护优先,把岸线保护作为岸线利用的前提,实现在保护中有序开发、在开发中落实保护。协调城市发展、产业开发、生态保护等方面对岸线的利用需求,促进岸线合理利用、强化节约集约利用。做好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空间规划等工作的相互衔接。

统筹兼顾、科学布局。遵循河道演变的自然规律,根据岸线自然条件,充分考虑防洪安全、河势稳定、生态安全、供水安全等方面要求,兼顾上下游、左右岸、不同地区及不同行业的开发利用需求,科学布局岸线生态空间、生活空间、生产空间,合理划定划分岸线功能分区。

依法依规、从严管控。按照《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岸线利用与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强调制度建设、强化整体保护、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岸线得到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和依法管理。

远近结合、持续发展。既考虑近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节约集约利用岸线,又充分兼顾未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做好岸线的保护,为远期发展预留空间,划定一定范围的保留区,做到远近结合、持续发展。

3.3 规划水平年

规划基准年为 2018年,规划水平年为 2030年。

3.4 规划目标和任务

(1)规划目标

在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河势稳定、保护水生态环境和其它公众利益活动的前提下,按照保护优先、开发有序、合理控制的要求,提出岸线保护与利用的总体规划布局和方案,形成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为今后一定时期内河湖水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提供重要依据和准则,通过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实施,实现水域、岸线资源优化配置、集约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全面发挥水域、岸线的综合功能,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2)规划任务

分析河道演变规律和岸线资源及岸线开发利用现状,总结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河道岸线的特点,结合最新测绘的河道地形图、相关规划及保护与开发利用需求,科学合理划分岸线功能区,提出岸线管控要求;对现状岸线资源利用不合理的地区,提出岸线布局调整和控制利用与保护的管理指导意见,以及岸线管理的保障措施。

4 岸线功能区划分

4.1 功能区划分基本原则和方法

依据《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试行)》,考虑岸线的自然和经济社会功能属性,结合防洪、河势稳定、供水、生态等岸线保护要求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对岸线开发利用需求,将岸线划分为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四类。

在岸线功能区划分时,在具体岸线功能分区的节点选取时,主要考虑如下几方面因素进行选择:

(1)对岸线保护区和岸线保留区的分区节点选择,主要依据生态保护红线,国家公园、国家自然保护区或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等生态敏感区的矢量边界与河道岸线的横向交点、或者天然支流沟道汇合口等作为功能分区节点;

(2)对于岸线控制利用区的分区节点选择,主要考虑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因素的矢量边界、地形地貌突变点(峡谷段与川区交界点或出山口段)、天然支流沟道汇合口等进行分区节点的选择;

(3)对于岸线开发利用区的分区节点选择,主要考虑建制镇、城市建成区边界,或以城镇开发边界等因素进行功能分区节点选择。

4.2 边界线划分方法

(1)临水边界线

已有明确治导线或整治方案线的河段,以治导线或整治方案线作为临水边界线。山区“V”字型无滩地河段以设计洪水位与陆域交线作为临水边界线,有滩地的山区、川区河段以平滩流量(或造床流量)对应水位与天然陆域(或天然岸坎)交线为基础,并留有适当河宽划定临水边界线;或者在常洪水位下,如果河道滩槽关系明显(天然岸坎较为明显)、河势较为稳定的河段,可采用滩槽分界线作为临水边界线。

(2)外缘边界线

现状有堤防工程的河段,外缘边界线可采用已划定的堤防工程管理范围的外缘线;现状无堤防工程但有防洪工程建设规划的河段,根据工程建设规划要求,预留工程建设用地,按照有堤防河段要求划定外缘边界线;现状无堤防工程、无防洪工程建设规划但有设防需求的河段,可参考历史最高洪水位、上下游已建堤防标准或拟设防防洪标准所对应的设计洪水位与天然陆域(或天然岸坎)交线并外延数米作为外缘边界线;现状无堤防工程、无防洪工程建设规划且无设防需求的河段,在充分考虑河道行洪安全的前提下,以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与天然陆域(或天然岸坎)交线并外延数米作为外缘边界线,若设计洪水位高程未达到河段高坎,外缘边界线可调整至该河段高坎上。

4.3 岸线功能区划分成果

在岸线功能区划分时,主要依据防洪、河势稳定、水功能区划分、生态敏感因素、开发利用需求等方面分析,将规划河流岸线功能区划分为岸线保护区、岸线保留区、岸线控制利用区和岸线开发利用区四类。

本次规划范围内河流岸线总长度为7686.68m,其中左岸总长3830.83km,右岸总长3757.18km,两个湖泊(青海湖、大苏干湖)岸总长98.67km。按岸线长度分,内陆河流域岸线长度为3049.12km,占全省总长的40%;黄河流域岸线长度为3641.47km,占全省总长的47%;长江流域岸线长度为996.10km,占全省总长的13%。

规划河流分河段共划分了1458个功能区,其中左岸706个,右岸750个,湖泊2个。按功能区类别分岸线保护区283个,对应左右岸岸线长度为1920.75km,占岸线总长度的25.0%;岸线保留区500个,对应左右岸岸线长度为2652.35km,占岸线总长度的34.5%;岸线控制利用区532个,对应左右岸岸线长度2299.51km,占岸线总长度的29.9%;岸线开发利用区143个,对应左右岸岸线长度814.08km,占比10.6%。

4.4 岸线边界线划分成果

本次岸线规划根据《甘肃省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中解决“三线重合”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各河流划界成果的外缘线(管理线)及临水线进行了复核调整。

规划范围内16条河流外缘边界线划定总长度为7769.83km,其中左岸3873.21km,右岸3797.95km;临水边界线划定总长度为7866.38km。

5 岸线保护与管控

5.1 功能区管控要求

岸线功能区的管控充分衔接甘肃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以及“三线一单”管控单元相关管控措施和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岸线开发利用现状、存在问题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针对4种类型的岸线功能区分别提出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要求。

5.1.1 岸线保护区管控要求

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划期内禁止建设可能影响保护目标实现的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划在岸线保护区内必须实施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等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建设项目,须经充分论证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许可程序。

为保障防洪安全和河势稳定划定的岸线保护区,禁止建设可能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及分蓄洪区正常运用的建设项目。

为保障供水安全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为保护生态环境划定的岸线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岸线保护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风景名胜区内的岸线保护区禁止建设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的岸线保护区禁止围垦和建设排污口;湿地范围内的岸线保护区禁止建设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项目。

为保护重要枢纽工程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区内禁止建设可能影响其安全与正常运行的项目。

5.1.2 岸线保留区管控要求

规划期内,因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必须建设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取水、航道整治、公共管理、生态环境治理、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等工程,须经充分论证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许可程序。因暂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划定的岸线保留区,待河势趋于稳定,具备岸线开发利用条件后,或在不影响后续防洪治理、河道治理及航道整治的前提下,方可开发利用。

自然保护区一般区内划定的岸线保留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的岸线保留区禁止围垦和建设排污口;国家湿地公园等生态敏感区内的岸线保留区禁止建设影响其保护目标的项目。

5.1.3 岸线控制利用区管控要求

岸线控制利用区管理重点是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类型,或控制其开发利用强度。

重要险工险段、重要涉水工程及设施、河势变化敏感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所在岸段的岸线控制利用区,应禁止建设可能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设施安全、岸坡稳定以及加重水土流失的项目;严禁建设可能对生态敏感区及水源地有明显不利影响的排污口、电厂排水口等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岸线禁止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的岸线禁止新建和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对需控制开发利用强度划定的岸线控制利用区,应按照国土、城市、水利、交通等相关规划,合理控制整体开发规模和强度,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论证,不得加大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的不利影响。

对于保障河道行洪安全、河势稳定保护型治理项目为允许类项目,其他因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岸线利用建设项目,须经科学论证,合理开发利用,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5.1.4 岸线开发利用区管控要求

岸线开发利用区内的岸线利用,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等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统筹协调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关系,在不影响防洪、河势稳定、水生态环境等的情况下,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论证,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岸线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岸线资源的综合效益。

5.2 岸线边界线管控要求

岸线边界线是保障流域防洪安全,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流流向、保护堤岸工程的依据。按照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功能区划及河道整治规划等方面的要求,在进行堤防建设、河道整治规划、河流生态功能保护、滩地合理利用时,应与经批准的边界线相协调,确保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生态防护工程等不影响规划的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并维护河流健康。

对与岸线边界线管理要求不符的已有开发利用项目或设施,不得在现有规模上进行改建、扩建;严重影响防洪、水质及水利设施安全的,应逐步进行清退或搬迁。对划定的岸线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要按照“谁设障、谁清除” 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考虑到防洪安全和岸线内的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不管岸线的功能属性如何,在岸线区内,允许进行必要的河道整治、堤防、清淤等防洪治理工程建设,可进行必要的生态农业开发。经批准的开发利用项目,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水资源等专业规划和岸线规划的控制管理要求,不得影响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生态与环境的保护、危害堤防等水工程安全,并为规划的实施预留必要的空间。

5.3 岸线管控能力建设措施

利用遥感监测、大数据、移动互联等信息化技术手段推进智慧水利建设,加快建设网络化、全要素的岸线开发利用监测体系,建立多部门、多层级数据共享的大数据平台,为岸线管控提供支撑。

充分发挥河湖长制的作用,统筹协调管理和保护目标,明晰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区的管理责任,推动各河流跨界地区建立联合会商、信息共享、协同治理、联合执法等联防联控机制,协同落实管理和保护任务,深入推进河湖岸线划界工作的落实,以河长制为抓手,多措并举打好河湖管理保护攻坚战,推动各流域生态岸线的持续改善与优化,最终岸线整体功能的持续提升。

5.4 岸线保护利用调整要求

(1)涉及规划建设防洪治理工程河段的岸线边界线调整

对于在规划期内计划或因故修建河道堤防建设后,原则结合河势稳定条件可有条件的进行岸线边界线的调整。

(2)岸线管理范围线(外缘控制线)内永久基本农田、一般耕地和现状建设用地的关系

经与国土资源厅对接,永久基本农田矢量数据目前正在修正和完善,尚未公开发布,因此,在后期岸线管理和河道治理过程中,各河流管理范围线内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及水务主管部门应进行对接协调,对涉及河道范围内的基本农田进行必要的调整。



6 环境影响评价

本规划统筹考虑了规划范围内岸线资源条件、开发利用现状、岸线资源保护需求、流域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等,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布局、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等原则,将岸线划分为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并提出了各类岸线的管控措施,以规范岸线的合理使用。

(1)水文水资源的影响

岸线开发利用不涉及蓄水、引水及有调水等规划项目,规划实施不影响河流水文过程,对各河流总体水文情势基本无影响;规划不对区域水资源配置进行调整,不改变流域水资源的时空分布格局,对水资源利用无影响。

(2)水环境影响

岸线功能区划考虑了河段水功能区管理要求,有利于河流水环境保护。岸线开发利用区岸段对水环境的影响取决于岸线利用的具体用途,如布置港口码头、工业园区及排水口工程等可能产生污水排放影响局部水环境,在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分析具体项目实施对河段水质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水污染防治措施,保护水功能区水质。

规划河段共分布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38处,规划将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均划为岸线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划为岸线控制利用区,有利于提高饮用水安全保障。

(3)生态影响

规划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岸段基本列为保护区和保留区,规划实施对其保护是积极有利的。由于岸线开发利用率提高,开发利用岸段建设跨穿河建筑物、取排水口等设施虽不影响河流的联通性,不会对河流水生生态产生显著影响,但会局部压缩水生生物的栖息活动空间;部分占用岸滩的建设项目对湿地的影响相对明显,将使局部河段湿地的类型、面积发生一定变化,导致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下降。

(4)社会环境影响

本规划对各河流规划范围内岸线进行科学合理的保护与开发布局。规划实施以后,岸线资源将得到统一有效的管理,其利用效益和利用价值都将得到很大程度地提高,规划实施能够促河流岸线的有序良性开发,对沿岸地区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有利影响。

综上所述,通过岸线规划的实施,有利于维护河流岸线的合理利用,避免过度、无序的开发岸线,有利于河道健康发展,对于维护河道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改善社会环境等方面有积极的作用。



7 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岸线保护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所辖河流岸线的保护与利用承担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发挥河湖长制对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的制度优势,统筹协调作用,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市场等措施,积极推进岸线利用和治理保护的相互衔接,做好相关部门对应专项规划在沿河开发与保护的矛盾协调工作,强化岸线开发利用的协调和统筹管理,通过建立河湖长制联系会议制度,协调和解决岸线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做好水域岸线的规划编制、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核、生态保护等工作。

(2)完善制度措施,强化规划约束作用

规划成果实施后,要抓紧制定《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办法》和《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实施细则,从制度和政策层面提高实施岸线规划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确保规划在实施期间,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对规划内容进行更改变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岸线功能分区和管控要求,开展河道整治和涉河项目行政审批工作,严把审批关,做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协调联动,形成覆盖岸线保护与利用审批、建设、使用等全过程监管体系。要将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工作做为考核各级政府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提醒、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和问责等方式严格考核和追究责任,压实各级河湖长和有关部门责任。

(3)加强岸线管理,提升岸线管理信息化水平

加强岸线管理,严格规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兴建工程和建筑物的各项规定。制定岸线管理办法及政策制度,实现规范化管理,明确河道岸线具体管理范围,明确管理的重要河道、重点河段、重要水利设施等。同时结合智慧水利建设,推进跨行业、跨地区的岸线资源信息整合与共享,整合水利等部门基础数据和空间地理数据,充分利用视频、遥感等技术,建立河流水系、工程险情、水旱灾害动态、水污染事件、水土流失动态、非法采砂动态、水域岸线占用情况等实时在线监测设施,加强岸线动态监控,建立实时、公开、高效的即时通讯平台,将日常巡查、问题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等纳入信息一体化管理,提升岸线管理信息化水平。

(4)严格执法监督,提升岸线管控能力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划确定的岸线功能分区,制定岸线开发利用负面清单,严格岸线的保护和利用。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岸线功能区管理要求建设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组织开展全面清查,制定清退和整改实施方案,对经论证影响较小或采取补偿补救措施可消除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依法补办手续;对经论证影响较大且不能通过补偿补救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应限期拆除或迁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设立岸线管理的专业队伍,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通讯设施、测量设备,实时用于岸线及河道的监督检查、监测;强化对河道、岸线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努力提高执法人员依法办事的能力。

(5)健全投入机制,鼓励引导公众参与

健全稳定投入机制,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域岸线管理保护的投入力度,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立健全多主体、多渠道、多形式、长效稳定的河长制投入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的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众参与河长制,岸线管理保护离不开公众参与,公众既可通过参与维护自身的涉水、涉河权益,也可对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督促其自觉履行相应的职责。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宣传引导,建立信息平台,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引导和推进在统一规划指导下岸线开发利用项目与相关河段防洪和河势整治工程的有机结合;鼓励和支持有利于巩固防洪安全、促进河势稳定的项目先行实施;结合开发利用进程,部署和推进关键河段的河势控制整治工程,为岸线利用创造有利条件。

(6)探索有偿使用政策和影响补偿制度

考虑资源稀缺程度、河道治理成本、市场供求关系、生态环境损害成本等因素,探索建立岸线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岸线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引入市场运作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加快培育环境治理、监测、维修养护、河道治理等市场主体,推进岸线管理保护的专业化、集约化、社会化、市场化。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7)及时修订规划,实行动态监管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引领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越来越重视生态保护工作,并将会对生态空间保护提出更高要求。由于岸线规划是首次编制且实施期长达十年,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考虑到生态敏感区、生态保护红线、河势稳定、地方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变化,每三至五年对规划实施效果进行调研评估,同期征求各市州、部门意见后对发现的问题予以调整;每五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新标准、新要求对规划内容进行论证,当岸线功能区划分依据,如生态敏感区、生态保护红线、河势稳定性等发生变化时,应适时调整岸线功能分区、岸线边界线,并严格管理,实行动态监管,以适应新形势变化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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