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不动产登记中婚姻关系审查方式的公告
索引号: | GS3002/2023-30236 | 部门: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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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公示公告 | 来源: | |
作者: | 日期: | 2023-02-17 |
为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切实方便群众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放管服”改革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不动产登记中婚姻关系的审查方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过程中原则上不再审查婚姻关系,对于因不动产新建、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抵押、变更等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和证书记载的权利人、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如合同记载的当事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因实行不动产“交易+纳税+登记”一窗受理,申请人申请税收减免等优惠的,按照税收政策,仍需提供户籍、婚姻状况材料。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需审查婚姻关系,申请人仍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
(一)未经公证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
(二)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夫妻双方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离婚析产的;
(三)申请政策性保障房登记等其他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情形。
三、不动产登记中不再主动审查婚姻状况后,夫妻一方可携带婚姻证明依法查询另外一方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若夫妻一方认为另一方申报不实、隐瞒共有情况导致登记簿记载权利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由夫妻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或更正登记。
四、本公告事项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对于不动产存在共有情况但尚未登记的,当事人应及时向会宁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登记。个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可通过“甘快办”微信小程序中的“不动产信息查询”模块进行查询。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会宁县自然资源局所有。
咨询电话:0943-3221313。
会宁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