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关于建立不动产权籍调查机构和土地评估机构备案库的公告
索引号: | GS3002/2018-3020 | 部门: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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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公示公告 | 来源: | 会宁县国土资源局 |
作者: | 日期: | 2018-02-28 |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精神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要求,建立会宁县不动产权籍调查和土地评估机构备案库。拟重新遴选确定在会宁县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和土地评估的机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权籍调查和土地评估的内容及原则
(一)不动产权籍调查包括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绘。不动产权籍调查应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在地籍调查的基础上,一并开展土地、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权属调查和测量。不动产权籍调查机构应对不动产各项权籍实施一体化调查。一个不动产单元的权籍调查事项应由一家调查机构主导完成,避免多家调查机构多次调查同一不动产单元。
(二)土地评估包括土地出让评估和土地抵押评估。土地评估机构应对已确定用途、面积、位置、权利人等因素的现状土地根据市场进行客观、有效的评估。
二、报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根据会宁县权籍调查工作需要,申请进入不动产权籍调查机构备案库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通过工商注册取得独立的名称、组织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专业的执业人员;
2.具备乙级及以上载明不动产测绘专业范围(业务范围同时包含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的测绘资质证书;
3.有持证测绘技术人员;
4.有专业的仪器设备,具备开展权籍调查的基础和条件;
5.熟悉不动产测绘技术要求,并接受会宁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监督管理;
6.在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活动中社会信誉和执业质量良好,近三年来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根据会宁县土地评估工作需要,申请进入土地评估机构备案库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土地评估专业(业务范围同时包含土地出让评估和土地抵押评估)的评估资质证书;
2.有持证土地评估技术人员;
3.熟悉土地评估技术要求,并接受会宁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监督管理;
4.在开展土地评估活动中社会信誉和执业质量良好,近三年来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
5.根据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评估机构备案情况的公示》(甘国土资利函〔2018〕5号)精神,已在省厅登记备案。
三、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一)根据会宁县权籍调查工作需要,申请进入不动产权籍调查机构备案库的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会宁县不动产权籍调查机构备案申请表》(原件);
2.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和测绘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和测绘作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测绘仪器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6.测绘成果保密承诺书(原件);
7.其他相关材料。
(二)根据会宁县土地评估工作需要,申请进入土地评估机构备案库的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会宁县土地评估机构备案申请表》(原件);
2.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土地评估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从业人员的土地评估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四、机构名录管理
本次申请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7日。报名初审通过的机构,在会宁县国土资源局通过备案后,将进入会宁县不动产权籍调查机构备案库和土地评估机构备案库。县国土资源局对入库中介机构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并建立清退机制。进入“两库”的中介机构每年重新备案一次,于当年3月前完成调整更新。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清退出名录库,两年之内不再纳入:
1.测绘资质证书和土地评估资质失效或被吊销、注销,测绘资质证书被降级且达不到应具备资质等级,仍继续从事不动产权籍调查和土地评估业务的;
2.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不动产权籍调查业务和土地评估业务的;
3.在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业务和土地评估业务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4.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5.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和土地评估成果,造成严重影响的;
6.一年内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和土地评估成果错误被勒令整改两次以上的;
7.测绘成果与影像图比对发现明显错误,导致测绘成果无法使用的;
8.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报名地点和联系方式
申请进入不动产权籍调查机构备案库和土地评估机构备案库的单位,请到会宁县国土资源局提交申请材料。
联 系 人:郑铎
联系电话:0943-3221313
会宁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