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和组织是什么?

索引号:GS5156/2023-30170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栏目:政策咨询问答库来源:县住建局
作者:日期:2023-02-14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